王靖辉在购买的“极品海参”包装上发现,该海参有治疗疾病、提高免疫等功效,而质量等级为三级,王靖辉遂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2015年10月,原告王靖辉在被告某公司购买“极品海参”4盒,每盒3200元,共计花费1.28万元。“极品海参”包装盒正面标有“极品”字样,侧面引用《本草拾遗》《本草纲目拾遗》《本草以新》的内容,表明海参在治疗疾病、提高免疫等方面的功效,但包装盒背面标注质量等级为三级。王靖辉诉至法院,主张涉案公司具有欺诈行为,要求退还货款并按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本案中诉争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极品”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同时,引用文献表明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极易误导消费者。涉案商品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有“极品”字样,在背面却标注质量等级为三级,属于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涉案公司向王靖辉退还货款人民币1.28万元,赔偿人民币3.84万元,王靖辉向涉案公司退还“极品海参”4盒。
法官评析:经营者构成欺诈 损害消费者权益
在社会生活中,商家为招揽顾客,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商品功效,误导、欺诈消费者的情形屡见不鲜,既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因商家虚假宣传、夸大商品功效而引发的消费欺诈案件。涉案商品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有“极品”字样,同时引用文献表明商品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诱导消费者。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要被商品华丽的外包装、服务广告所误导,应注意甄别,谨防落入消费欺诈的陷阱。一旦遭遇消费欺诈,要注意留存证据,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