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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法治零距离】鼓楼法院“六●一”儿童节 开展系列主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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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6-04 11:32:28 打印 字号: | |

 

      “六·一”儿童节当天,鼓楼法院少年家事庭的王艳玲法官带着浓浓的情谊和“六·一”儿童节的祝福,走进徐州市大地龙湖幼儿园开展了“送法进校园”主题宣传活动,为学童们带去“法”与“情”两份礼物,受到了孩子们的热烈欢迎。

 

      王艳玲法官针对学龄前儿童的成长特点,围绕“一个人在家里应该注意的安全问题”“陌生人来敲门时应该怎么做”“在外面和家人走失时应该怎么办”等问题,分别以讲故事、唱童谣、做游戏等方式给小朋友讲解了一些基本的交通常识、标识和校园安全、公共场合自我防范知识,使小朋友们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交通安全等法制教育,从小树立法制观念。整个活动中,孩子们秩序井然,兴趣很高,兴高采烈地与法官进行了互动。多年来,鼓楼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理念,长期把“送法进校园”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通过一系列送法活动的开展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细心呵护儿童健康成长,在孩子们的心中从小就播撒法律的“种子”,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在学校中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真正做到了“普法从娃娃抓起”,大力提升了“七五”普法有效性。

 

      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6月1日下午,鼓楼法院举办了“法院开放日”活动,树德中学的16名同学来到法院,与法官面对面,零距离接触法院工作。

 

 

      学生们先后参观了鼓楼法院的法官墙、诉讼服务中心,少年家事庭李晓韫庭长重点向学生们介绍了我院少年家事联合维权中心。

 

 

      随后,学生们来到少年法庭,加深了对少年法庭的布局特点和设计理念的理解,对庭审数字化设备的使用也有了初步了解。学生们在少年法庭穿上法袍、敲响法槌,体验做“少年法官”的滋味,感受着少年法庭独有的氛围和特色。

 

 

      此次活动增强了同学们对少年审判的感性认识,提升了他们规范日常行为、远离校园欺凌的守法意识和规矩意识。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是法官的责任和使命。6月1日,鼓楼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鼓楼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魏立华向媒体及公众通报了我院近年来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所作的工作,少年家事庭李晓韫庭长通报了五起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马某、高某非法拘禁发布禁止令案

 

      马某、高某与他人到酒吧内找到被害人刘某,要求其归还之前他人交其保管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元、上影国际影城会员卡及高某苹果牌Iphone4S手机等财物)。因该手提包被刘某的男友丢弃无法找回,马某、高某与他人以赔偿财物损失为由强行将刘某带至徐州市鼓楼区福源国际2单元2103室,采取轮流看守、贴身跟随的手段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期间,马某、高某用手掌、拖鞋、衣架殴打刘某,并以强迫刘某脱光上衣用手机拍摄裸体照片、视频的手段对其进行侮辱。次日凌晨2时许,刘某趁高某等人熟睡之机开门逃走。

 

      案发后,马某、高某对刘某进行了经济赔偿,获得了刘某的谅解。庭审中,本院了解到,马某及高某均为在校学生,二人的父母均与他们缺乏沟通,对他们的教育引导较为疏忽。鉴于二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等,本院依法对二人适用缓刑。

 

典型案例二:热某某盗窃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案

 

 

      热某某(维吾尔族)伙同他人分别在徐州市鼓楼区金鹰商场西门、金地商都西门、中心时尚大道、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侧公交站台附近,趁人不备,扒窃他人手机七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热某某过早进入社会,尚未成年便与他人同居,不能妥善处理与家人的关系,负气离家。因热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参与诉讼,为更好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本院选择徐州市鼓楼区牌楼街道办事处综治办主任林晓春作为其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最终,综合热某某的年龄,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适用了缓刑。

 

典型案例三:张某等聚众斗殴适用恢复性司法案

 

      张某、隋某、李某等7人因聚众斗殴被提起公诉,7人全部为未成年人,为更好地化解矛盾,我院适用恢复性司法处理本案。本着“自愿、和谈不成不加重责任、公平、公正、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原则,我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和谈,和谈成功后对被告人判处了缓刑,所有被告人还签订了《参加社区公益服务活动承诺书》,承诺从事一定时间一定内容的公益服务,并由社区矫正机关监督帮教。

 

典型案例四:新生儿沈某医疗事故案

 

      2015年12月7日2时30分,原告沈某的母亲赵某因“停经37周,规律腹痛2小时”入住某医院,于凌晨4点15分产下原告。因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出现“新生儿窒息、呼吸衰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头皮血肿(产伤)、右侧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肺炎、代谢性酸中毒、巨大儿、皮肤损伤”等症状。经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原告的病情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且原告在徐州市儿童医院住院期间的诊疗费用基本合理。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五:付某与王某校园伤害事故案

 

      2014年12月22日第一节课后,被告王某(2000年11月5日出生)与同学在单、双杠附近玩耍,见原告(2002年2月10日出生)付某走过来,上前嬉闹,将其别绊倒地致原告右胫骨骨折。好动、活泼是孩子的天性,小学生在校期间,相互之间有身体接触在所难免,偶有磕碰也在情理之中。对此,学校亦应加强管理,父母更应时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最终,法院认定被原告付某自己承担了20%的责任,被告王某的父母承担了50%的责任;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及管理责任人,对学生在学校期间的监管疏忽,导致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课间打闹、玩耍时未能及时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30%责任。

 

敲黑板~

      对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结合本院审理的案件来看,主要是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较低,法律观念淡薄,辨别是非能力较差,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不强;父母缺乏与被告人的沟通交流,教育方法不当,均是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充分发挥各方诉讼参与人的作用,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及一定的心理疏导,选择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适用使用恢复性司法,参加公益活动,定期跟踪回访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