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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其实,妈妈只是想多看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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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24 10:11:26 打印 字号: | |

    “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子女赡养老人为天经地义之事。年已八旬,生养了六个子女的仲老太,因与小儿子王某发生赡养纠纷,人生中第一次走进了法院。前期经过调解,王某答应每月给付仲老太300元的赡养费,并在仲老太生病住院时与其他子女平均负担医疗费。由于王某事后未按期履行义务,仲老太于今年4月向鼓楼法院申请执行。5月22日,经鼓楼法院执行局蒯兴调解,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立案后,王某即到法院强调自己也想多尽孝道,但由于自己收入较少,妻子没有工作,还要供孩子上学,确实有一定困难。蒯兴分别从作为子女以及作为母亲的角度,多次与王某进行沟通,希望王某能体会到老人渴望子女关爱的强烈心愿;结合自己以往处理赡养纠纷案件的实际经验,蒯兴于法于理地向王某阐明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且其老母亲又因伤住院,作为儿子除了每月给付赡养费外,更应主动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与此同时,蒯兴还疏导老人要多理解孩子的难处,力所能及的帮助儿子。

 

 

    功夫不负有心人,5月22日,王某给蒯兴打来电话表示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想和法官一起把赡养费亲自交到母亲手中。因仲老太年事已高,且因摔倒一直住院,蒯兴决定带着王某一起亲自到医院将这笔赡养费交到仲老太手中。当蒯兴带着王某将这笔赡养费交到仲老太手中时,老太太眼含热泪地对蒯兴说,在法官的劝说下,王某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这段时间经常去看望她,她不要这笔赡养费了,决定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对这种家事案件的强制执行,这样的结案方式,也许正是最好的结局。

 

 

 

执行人员  蒯兴: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良好家风的体现,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将充分运用司法职能,依法惩治遗弃、虐待父母,不赡养老人等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