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车辆几乎成为家庭必备的出行工具,相应的必然要购买车辆保险。车险的条款众多,如果车辆未年检而出了事故,保险合同中“车辆未年检免赔”条款是否有效呢?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吗?日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即审理了一起车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5年1月,投保人高某为自己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61920元,车上责任险(驾驶员)的保险金额为1万元,车损险、车责险不计免赔率。
2015年11月,高某驾车行驶至安徽省境内某条道路时,因避让车辆操作不当驶出路外,撞到道路西侧树木,导致高某及车上人员受伤,车辆损坏。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高某驾驶的车辆全损,保险公司核定损失金额为4万元,扣除残值8000元。高某先后两次到医院就诊,共计花费医疗费26172元。保险公司原打算在驾驶员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万元、在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3.2万元。但没过多久,保险公司突然不愿赔偿了,理由是他们对高某的车辆在交管网上进行了查询,发现高某的车辆年检到期时间是2015年2月,而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5年11月。在事故发生时,高某的车辆处于无检验合格状态,根据保险合同,本次事故造成高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关于涉案车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已年审的问题。根据国家机动车检验的有关规定,对于2010年9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6年内非营运轿车免上线检验。在此期间,车主每2年按规定提供交强险、车船税证明后,可直接申领检验标志。本案中,涉案车辆属6年内免检范围,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虽然高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在行驶证上盖年检章,但上述行为与机动车安全性能及发生交通事故并无关联性。且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管理部门又在行驶证上补盖了年检章,注明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2月。年检盖章是一项行政审批手续,被告仅以行驶证上未盖年检章就等同于没有按规定年检,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高某作为合法驾驶人,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于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对高某因保险事故产生的保险金额内的损失进行赔偿。高某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万元、车辆损失3.2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