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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庭审不再走过场——鼓楼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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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9-08 15:51:26 打印 字号: | |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要求。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自2015年开始推进此项改革。

  如何通过让庭审各方充分质证,发挥庭审功能,调动诉讼各方举证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诉讼参与人出庭有哪些实质性效果?法院的刑事审判模式有哪些实质性改变?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来到鼓楼法院进行了调查。

  转变理念:从以卷宗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

  “刑事审判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所以就刑事审判而言,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不仅仅是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转变,还必须要确保裁判的案件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不能出现冤假错案。”该院院长岳彩领向记者说起推进此项改革的初衷。

  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鼓楼法院首先在制度上进行了创新,出台了《证据展示操作规范》《庭前会议操作规范》《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操作规范》等12个改革文件。

  不久前,该院受理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时,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认为侦查机关的取证主体不合法,在对其讯问时只有一个人对其进行讯问,并要求法院调取监控录像。

  被告人在庭前会议程序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按照《庭前会议操作规范》,该院调取了监控录像,公诉机关也通知了讯问人员参加庭前会议。

  通过查看监控录像,确认了刚开始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是两名人员,但开始后不久其中一名人员就离开了房间,一直到讯问快结束时才回到房间。讯问人员对此作出的解释是暂时出去处理其他公务,但对被告人的整个讯问过程并不存在违法的情形,既没有对其进行刑讯逼供,也没有对其疲劳审讯等。

  最终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达成共识,对于本次讯问中被告人作出的有罪供述,如果有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则由法院依法认定,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则由法院依法排除被告人的言词证据。

  “当然我们也意识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制度设计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理念的创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制度创新、理念先行’。”该院副院长王涛对记者谈及自己的认识:“只有让‘审判中心主义’取代‘侦查中心主义’和‘卷宗中心主义’,确立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切实发挥法庭审判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才能切实改变审判走过场、庭审走形式的问题。比如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据卷宗记载,被告人对其中有一犯罪情节的供述与行贿人的供述有出入,申请法院通知行贿人出庭作证。经过审查,由公诉机关通知行贿人出庭作证。庭审中发现受贿人与行贿人对于所送购物卡的商场名称的供述存在矛盾,二人的当庭陈述与之前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并不一致,最终依法排除了这起犯罪事实。”

  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审判为中心的关键

  2016年10月,“全国最大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在该院开庭审理。该案入选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这起“大学生掏鸟案”,曾经被媒体广泛报道。刚开始报道案件的时候,不少人以为法院管得太宽了,给人造成一种司法“宽以待官、严以待民”的观感。

  “当时我们在审理这起案件时,一个特别引人注意的地方,是专门设了一个鉴定人的席位。”该院刑庭法官郭娜向记者介绍:“为了防止出现类似情况,我们一方面邀请了媒体对该案进行现场报道,扩大司法公开渠道,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另一方面,专门请鉴定人员出庭,对涉案的野生动物种类、生态意义、环保价值等进行现场说明,让控辩双方平等的当庭质证,实现权利保障的全覆盖。一审判决后,15名被告人全部服判息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鉴定人的出庭,落实了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真正使得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调查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充分还原了法庭作为审判场域的功能。

  去年12月,该院刑庭法官徐刚审理了一起吕某涉嫌盗窃手机案。在召开庭前会议时,被告人翻供提出没有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和第3起犯罪,辩护人也提出鉴定意见中关于实物勘验的表述前后不一致,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盗手机的颜色、内存等,因此鉴定意见不能采纳,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为查明事实,法院批准辩护人申请鉴定人出庭。

  “手机的颜色、型号、内存是否会影响鉴定价值?”“在没有实物以及购买发票的情况下,你是如何作出的鉴定结论?”“被告人、被害人陈述的手机都是金色,为何会得出白色手机的鉴定结论?”“在没有实物,被告人、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依据什么进行鉴定?”……

  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直接言词证据、涉及的犯罪数额发表了多轮质证意见,为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综合考虑全案证据时,合议庭认为鉴定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排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中5部手机的犯罪数额。

  庭前会议、繁简分流: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配套

  “由本合议庭先前主持召开的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交换了双方无异议的部分书证及证据目录……”8月30日,在一起贩卖毒品案庭审刚开始时,鼓楼法院刑庭副庭长冯玉荣就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

  在以往的案件审理中,绝大部分案件都不召开庭前会议,一旦庭审中出现新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等情况,就会频繁休庭,这不仅会使庭审效率降低,也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在这次开庭前,承办法官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对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提出管辖异议等一一记录在案。关键的问题是,由于被告人不认罪,法院经过审查,一方面对部分无异议的证据进行了确认,另一方面对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确定了可以出庭的证人名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庭前会议报告,并在庭审中宣读。

  郭娜向记者介绍:“庭前会议对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今年初办理的2件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涉及某黄金交易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16人,金额逾5亿元,范围跨越10多个省份,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也是新类型。由于是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开了整整一天的庭前会议,核对数额、确定争议焦点、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对于一些涉及个人隐私不适宜在法庭上播放的录音录像,不想公开出庭作证的证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等均可以在庭前会议解决。”王涛向记者介绍道。

  现在“案多人少”矛盾这么突出,如果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进行实质化庭审,如何保证案件的审判效率?记者心中不免也有所疑问。

  “实质化的庭审方式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所有案件都要适用,所以这就要求我们推进案件的繁简分流,腾出难案精审的资源空间。”岳彩领介绍,庭审实质化主要适用于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因此,该院着力构建的是“简案快办、难案精审”的工作格局。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5年初,鼓楼法院就与鼓楼公安分局、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共同会签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后,该院又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审判的实施办法》,将部分简单刑事案件纳入速裁范围,建立集中移送、集中公诉、集中开庭机制,简化诉讼程序,畅通结案通道,每次审5至8件案件,一件案件只要10分钟,有效地提升了工作效率。

  信息化建设: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保障

  记者跟随冯玉荣来到第四法庭,在这里看到,审判席、控辩席以及被告人席都安装了显示屏,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可以看到书记员的同步记录;庭审期间,公诉人还可以利用示证系统通过投影仪向法庭各方展示证据。

  据冯玉荣介绍,以科技助力审判,让庭审过程与科技手段紧密结合,是该院“阳光审判”的重要体现。信息化建设成为该院的一项重点工作,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目前,该院依托信息化建设,不仅实现了庭审的全程录音录像,还具备了网络直播点播功能。主要目的是将庭审直播作为保障庭审质量的手段之一,让社会各界都来监督,让事实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的理念在社会中形成共识,从而保证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长效推进。

  最近,该院办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件,涉及集资85人,金额2600余万元。由于案情复杂,涉及人员众多,且证据材料繁杂,该院通过召开庭前会议,一方面对涉案数额进行核对,对证据材料进行展示,解决管辖权、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确定出庭人证名单、案件争议焦点等问题;另一方面,该院在司法公开示范区对庭审过程进行全程直播,让所有相关人员都可以看到庭审实况,通过证人代表出庭作证,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并当庭对相关证据进行认证,极大稳定了集资人的情绪,从而使庭审顺利进行。一审判决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6月,该院受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姚某自侦查阶段开始就一直不认罪,检察机关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诉至法院后,姚某仍然不认罪,始终坚持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的说法。

  由于案情复杂,被告人一直不认罪,该院首先召开庭前会议。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上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自己只是吸毒,没有贩毒,更不认可检察院提供的证言中那些证人。

  该院通过庭前会议,发现此案仅靠证人的书面证言定案有一定困难,遂通知检察机关让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相关证人大多具有吸毒史,有的下落不明找不到,能找到的要么是在监狱服刑,要么是在被强制戒毒。

  经过多方查找,检察机关仅找到一名证人,但提供了另外一个正在看守所强制戒毒的证人线索。鼓楼法院与看守所沟通后,要求证人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出庭作证。

  开庭时,一名证人现场出庭作证,另一名证人通过提讯系统远程作证,直接指证被告人姚某曾向他们贩卖毒品的事实。在证人的直接指证下,姚某无言以对,没有再进行辩解。最终,法院判决姚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姚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不再上诉。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鼓楼法院刑庭共审结了218件案件,其中应当公开审理的203件,均进行了庭审直播,实现了直播率100%。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只有通过推进庭审实质化,切实落实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刑法原则和制度,才能以高质量的审判回应广大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关切和期待,最终实现公正审判的价值和目的。”岳彩领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推进,有着明确的目标。
责任编辑:高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