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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巡回审判成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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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9-08 09:49:40 打印 字号: | |
  物业费交不交、怎么交、交多少,恐怕是很多业主都纠结过的问题。近日,风尚自由城、万科城等小区的20多位业主,因为没交物业费,接到鼓楼区法院传票。9月6-7日下午,这些民事诉讼案件在小区社区服务中心开庭审理。

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说:我们一直在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但从2013年起,对方就未付过物业管理费,我们通过多次上门催收、短信电话通知、张贴公告,对方也一直拒付,导致我们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

业主代表说:原告的物业服务非常不到位,小区内公共卫生、家中失窃、或者车辆被刮等各种问题非常多,所以我们不愿意支付物业费。有的业主表示,如果物业公司服务改善到位,则同意支付物业费。

审理该案的鼓楼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王成林说:这次开庭非常顺利,取得了预期效果。下一步将继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我们将依法判决。

王法官介绍道:鼓楼法院辖区内有20多家物业公司,近年来,因老百姓维权意识较强,物业纠纷案件持续上升,我们在社区的巡回审判点进行庭审,邀请街道干部、社区居民旁听案件,参与调解,一方面是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依法快速处理物业矛盾纠纷,同时也是落实中央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精神,达到构建和谐物业,提升辖区内社区居民的幸福指数的目标,同时也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多元解纷需求。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责任编辑:高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