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
车辆要报废,双方签订买卖协议
原告李某曾于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临近报废车辆的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将自己的车辆出售给李某,王某无条件配合办理该车的报废手续,该车因报废获得的补贴款由李某领取。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了购车款6500元,王某将车辆交付给李某,为了方便领取补贴款,李某又让王某办理了银行卡,银行卡及密码均由李某保管。
领取补贴款的银行卡被注销
车辆交付后没几天,李某就带着王某到商务局办理相关报废手续,王某负责在各种文件上签字,手续办好后,商务局答复一个月就可以领补贴款了,补贴款会打入王某的银行卡,两人便离开了商务局,一个月后,当李某去领取补贴款时,却意外地被银行告知,银行卡被注销了。李某看着手中作废的卡,一阵着急,我的补贴款咋领。
补贴款到底该由谁领取
银行卡被注销后,李某多次与王某联系,但是王某均不接听电话,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补贴款18000元。诉讼中,王某却当庭提起反诉,主张合同无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系临近报废车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相关规定,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因此,法院判令涉案购车合同无效,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涉案补贴款18000元应由王某领取,故对李某主张王某支付补贴款18000元的诉请,法院未予支持。同时,王某应当将购车款6500元返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