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42岁的离异男子张明结识了小自己5岁的离异女子李艳,两人不久确立恋爱关系,成为男女朋友。
然而,令张明没想到的是,仅过了一年多,他竟把心上人李艳告上了法庭,目的是在分手后要回自己在恋爱中为李艳支出的手机款和购车款。
1月13日,鼓楼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原告张明能否如愿要回其诉讼请求的9万余元费用支出?被告李艳又如何应诉?记者旁听了这起案件。
双方分手
男子想要回买车买手机钱
记者了解到,1月13日上午的这场庭审,是针对该案的第二次开庭。第一次庭审中,作为被告的李艳没有出庭,而这一次,李艳依旧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原告张明身高1米73左右,体形中等偏瘦,沉默寡言。法庭调查环节,他和他的代理律师再一次明确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艳返还购车款85040元、手机款5560元。
张明为何要求李艳返还有关费用?这些费用又是怎么支出的?张明在庭上介绍了情况。
据张明介绍,他于2015年1月20日,经人介绍认识了李艳,双方均离异,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当年4月6日,李艳购买一部苹果手机;同年7月13日,又买了一辆英朗轿车。考虑到双方的恋爱关系,并为了以后能缔结婚姻关系,张明先后为李艳支出手机款5560元、购车款85040元,合计90600元。当年12月,李艳向其提出分手,他认为双方的恋爱关系是基于被告提出分手而结束的,而自己上述的出资以结婚为目的,故李艳应当返还上述出资,因多次与李艳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张明表示,他的消费是李艳要求的,李艳之前的车是一辆长安雨燕轿车,在和李艳一起去看新车时,李艳看中英朗并要求其支付部分车款。自己虽然在一家单位上班,月薪只有不到5000元,但最终仍支付了车款。
女方认为
礼物为示爱,无需返还
然而,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律师却表示,原被告双方根本就不存在婚约关系,也没有财产纠纷,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认为,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赠送礼物是很正常的现象,只是为了表达感情,本案中张明和李艳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的婚姻目的,只存在恋爱的社会关系,给予的行为很明显只是为了示爱,而并非习俗上的聘礼,所以相应的款项即使存在,也无需返还。且其否认张明提出的曾为李艳买手机、买车的支出,“买过车,但原告陈述的出资这么多钱的事实不存在,被告本人亲口说不存在。”
听了律师的答辩,张明显得有些无奈:“我从她父亲生病动完手术后,就和她出问题,就分手了。去年3月,我跟她打过电话商量车的事,如果她要车就把钱给我,如果我要车就把钱给她,但是她说没有这么多钱,你起诉我吧。我真没想到会这样。”
庭审中,张明出示了有关银行卡和所在银行的交易记录信息等作为证据,但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有关证据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交易就是给被告购买物品。甚至认为有关的情况说明与本案无关,指向不是同一个标的。
原被告分歧大
愿庭后接受调解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告代理律师发表了辩论意见,其表示张明和李艳在认识时,张明已经42岁,李艳37岁,且均是离异,在双方恋爱半年左右,张明考虑到双方的感情状态,为李艳出资购买车辆,现由于双方分手,李艳理应返还相应的购车款项,张明月收入在5000元左右,去掉日常的生活支出,每月仅余1000元左右,从常理上讲,如果双方的感情状态没有达到稳定的程度,以张明的收入,本案的出资款项需要储蓄两三年,所以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双方的关系已经达到谈婚论嫁的阶段,而在之前的庭审及答辩中,也提到李艳的父亲住院,张明多次到医院陪护,综上,其认为本案张明出资的行为性质应当参照彩礼来处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代理律师则坚持双方不存在婚约关系、没有财产纠纷,请予驳回。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达了愿意调解的意愿。法官表示,由于该案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庭后法庭将做双方调解工作,如调解不成,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