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凤拳:
本院受理原告李传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