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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李传新诉李凤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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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4-21 09:49:51 打印 字号: | |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凤拳:

本院受理原告李传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高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