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法官说法
小两口闹离婚 岳母要女婿还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04-12 16:52:19 打印 字号: | |
  双方父母出资为婚后的子女购房、购车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在小两口闹离婚时,曾经凝结父母对子女关爱的房屋、车辆,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主要矛盾。

1月份,市民郑先生和王女士闹起离婚。但小两口婚还没离成,郑先生的岳母先把他告上了法庭,要求郑先生返还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事件:岳母起诉女婿还车

2016年1月,结婚刚刚一年的郑先生和王女士小两口闹起了离婚。两人僵持、争吵了数月,婚还没离成。但王女士的母亲却将女婿郑先生起诉到法院。

王母说,她在2015年6月委托女儿王女士代为购买家用汽车一辆。“我刷卡付了18万元,再加上郑家给的彩礼钱,车钱一共20多万元。”王母说,车辆就登记在她自己名下。由于女婿郑先生上班需要,一直都是女婿在用着。既然女婿和女儿要离婚,就要返还这辆车,并支付车辆的租金、保险费用、使用损耗等合计7万余元。

郑先生说,车辆的确是登记在岳母名下,车辆也是他在用,但这是王女士拿着王母的银行卡在4S店刷卡支付了18万元,自己拿着父亲的银行卡在4S店刷卡付了余款购买的,所以该车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自己和王女士还没有离婚,对该车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利。“车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需要支付什么租金,又赔钱给谁?”郑先生请求法院驳回王母的诉讼请求。

郑先生的父亲解释,他出钱买车,是因为儿媳家出的18万元不够买车全款。为了儿子和儿媳过的更好,更有面子,他才同意剩余的钱由儿子拿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并不是给儿媳家的“彩礼”。

法院:车辆应为双方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王母认为购买涉案车辆的资金,是由自己刷卡支出及郑家向王家支付的“彩礼”构成的,故车辆为自己全额出资购买。

主审法官表示,郑先生与王女士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涉案车辆于2015年6月购买,虽双方当时尚未举办婚礼,但在登记结婚时双方已经成就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故此时支付不符合彩礼婚前给付的要件;郑父将王母所称的“彩礼”直接支付给汽车经销商,而非交付给了婚约人,也不符合彩礼向婚约人赠送的要件,故对于郑父的出资不能认定为“彩礼”。因此,涉案车辆并非由王母全额出资购买。

而且,对于汽车经销商、车型、车辆价格、车辆颜色的选择等购车相关的一切事宜,王母及本案第三人郑父均未参与,是由郑先生与王女士或推荐或商议决定,并共同与汽车经销商协商确定,车辆也是由郑先生和王女士从汽车经销商处开走,并一直实际占有的,即:与汽车经销商达成购买意向的系郑先生和王女士,汽车经销商交付车辆的对象也是郑先生和王女士,自郑先生和王女士实际控制涉案车辆汽车经销商即完成了交付行为,车辆所有权由汽车经销商转移至购买人郑先生和王女士名下,且一直由郑先生和王女士占有。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非登记的王母。

此外,在庭审过程中,王母和郑父均称:若郑先生和王女士不离婚,就不会要求返还涉案车辆。故法院认为,王母和郑父的出资系对郑先生和王女士金钱的赠与,而车辆的实际购买人为郑先生和王女士,本案原告王母非涉案车辆完整的、独立的所有权人。

判决:驳回王母的诉讼请求

从购车并就车辆型号、价款等进行协商、选择的一直是郑先生和王女士,王母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王女士与郑先生作出委托买车的意思表示,王女士应为借王母之名进行车辆登记。王母显然事前即应明知18万元不足以支付二十几万元的购车款,但对于其余差额部分,王母既未提供证据证明系由其支付,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实际支付人就差额部分款项的处理和承担达成一致意见。车辆购买后,也未向剩余款项的实际付款人郑父支付该费用。涉案车辆系由郑先生与王女士从汽车经销商处开走,并实际占有长达数月之久,王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郑先生及王女士追索涉案车辆及相应登记资料,反而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如果被告和女儿不离婚,就不会要求返还车辆”。王母的行为特征及陈述表示均与委托关系的法律特征不符,其在王女士与郑先生购买车辆时的出资行为系金钱赠与行为。且王母在自己和丈夫均无驾照的情况下购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小型汽车,亦有违常理。综上,王母主张涉案车辆系其委托购买,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涉案车辆系郑先生和王女士以王母之名进行的车辆管理登记,而实际所有权人为郑先生和王女士。郑先生和王女士系夫妻关系,故无论郑先生和王女士对涉案车辆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郑先生作为所有权人对涉案车辆的占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权占有。

原告王母对涉案车辆不享有所有权,其要求被告郑先生返还涉案车辆、赔偿租金、保险费及车辆损耗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近日,鼓楼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母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再提出上诉。

法官:彩礼必须是婚前给付

审理此案的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朱淼淼法官说,彩礼,是指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者各自的父母、亲友会向婚约人赠送的订婚礼物。由此定义可得出,彩礼的构成要件为:该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婚前给付、一般与缔结婚姻有关;为较大数额的金钱或较高价值的实物;系向婚约人赠送。四要件缺一即不构成彩礼。

“应为注意的是,此处的婚前以婚姻登记为界,而非以举办婚礼为界。”朱法官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占有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关于机动车辆的权属问题,并无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相同的法律规定。而是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确认机动车的物权,并非是以登记为准。
责任编辑:高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