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迄今为止有报道的全国最大系列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该案共计涉及犯罪嫌疑人25名,首批被公诉机关起诉的为张爱民等15 被告人,利用腾讯QQ、微信等网络平台,通过快递、客运车辆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雕、游隼、猕猴、网纹蟒等26只,涉及10个省23个地市。经法庭审理后,该15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 2人分别被判处 十一年六个月和十一年有期徒刑, 6人被判处 一年六个月年至七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共被判处罚金164000元。
法院经过了庭审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休庭合议及法庭宣判等过程,各阶段均保障了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行使合法权益。最终法庭查明,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爱民、李楠、王某(第一起犯罪时系未成年人)、韩冬冬、黄达林、王志、高江涛、王高、邓雨、田景、王学义利用张爱民设立的“苏州鹰隼交流群”、王学义设立的“西北鹰猎群”以及“西安鹰猎群”、“宠物石猴买卖交流群”等腾讯QQ、微信网络交流平台相互结识,并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采取长途客运车辆运输的手段将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予以出售或非法收购,经鉴定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五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隼二只、雀鹰二只、大鵟一只、松雀鹰一只、游隼一只、猕猴一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野生动物网纹蟒一条。被告人张爱民非法收购金雕五只、网纹蟒一条,并将其中金雕二只、大鵟一只非法运输、出售;被告人李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金雕五只;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金雕三只、非法收购、出售猎隼一只、猕猴一只;被告人韩冬冬非法收购金雕一只、非法运输金雕一只;被告人黄达林非法收购网纹蟒一条、雀鹰二只、松雀鹰一只、游隼一只,并将网纹蟒非法出售;被告人高江涛非法猎捕猎隼一只、非法收购猎隼一只;被告人王志非法运输、出售金雕一只;被告人王高非法收购金雕一只;被告人田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猎隼一只;被告人王学义非法运输、出售猎隼一只;被告人邓雨非法收购大鵟一只。
法庭认为,被告人张爱民、李楠、王某、韩冬冬、黄达林、王志、高江涛、刘西员、王高、赖正文、邓雨、田景、王学义、许藤严、储朔违反国家对珍贵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明知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分别予以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中张爱民、李楠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李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王某、韩冬冬达到情节严重,故被告人张爱民、李楠、王某、田景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韩冬冬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的行为黄达林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志、王学义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高江涛、刘西员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高、赖正文、邓雨、许藤严、储朔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十五名被告人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认罪态度,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了判决:第一被告人张爱民、第二被告人李楠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年罚金四万元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三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韩冬冬情节严重,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二万元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五千元;黄达林、王志、高江涛、刘西员分别被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年,分别被判一万元至六千元不等罚金;被告人王高、赖正文、邓雨、田景、王学义、许藤严、储朔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分别被判处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其中王高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王某在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二人分别被减轻处罚。15名被告人共计被判罚金 16.4万元,最多一人被判罚金四万元。
专家解读
本案审理过程中,作为“专家证人”出庭的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授侯森林证实,本案涉及的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鵟、猎隼、游隼、雀鹰、松雀鹰、草原雕、猕猴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网纹蟒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物种,相当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鉴定人还谈到,猛禽处于食物链的顶端,数量稀少,由于人类的猎捕,加剧了野生动物的减少,国家根据野生动物在自然界中的数量情况,将这些野生动物列为国家保护动物。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在全球数量有限;野生动物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科研价值、观赏文化价值,尤其重要的是具有生态价值。在食物链中,动物的“吃”与“被吃”、数量的减少,都会造成上一级动物或下一级动物数量的减少,甚至死亡、灭绝;此消彼长,动物能吃的东西少了,会使这种动物数量减少,进而打破生态平衡,严重的情况还会造成生态失衡并难以恢复,从而造成整个物种或环境被破坏。生态价值还具有长期性和隐性的价值,往往这一代造成的损害要至下一代才能体现。
关于被人驯化后的猛禽是否会改变其动物性的问题,侯森林教授谈到,动物的属性来源于其自然状态,短期的驯化也不能改变其性质,被驯化的动物与自然界的动物并没有差异性。
侯森林教授还希望喜欢野生动物的动物爱好者,也不能将野生动物饲养在眼前,饲养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也是不公平的,野生动物应当有野生动物的福利,如果野生动物是有思想的,它也不希望人类这样对待它。各个国家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进行了完善,尽管如此,野生动物走私等非法贸易依然猖獗,成为世界上仅次于毒品、军火的非法贸易,加之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管理中的漏洞、食用野生动物现象严重、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严重、野生动物在贩卖、运输、管理中的死亡等因素,也加速了野生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因此通过法制手段保护野生动物刻不容缓。
法官提醒
1、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已有多部法律明确规定。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最活跃、最引人注目的部分。野生动物既是人类生存环境的组成构件,又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的宝贵遗产;人类社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都离不开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资源和生物的多样性,才可能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是对人类自身利益的保护。长期的观察研究以及各种经验教训让人们认识到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实用价值。而相关资料和数据显示,由于过度狩猎、栖息地丧失、国际贸易与黑市交易,野生动物的灭绝速率呈上升趋势。在过去400年中,全世界共灭绝了58种哺乳动物,平均每7 年灭绝1 种;在20世纪里,有23种哺乳动物灭绝,平均每年灭绝0.27种,即每4 年就有一种哺乳动物从地球上消失。物种的灭绝,还会造成更多物种面临着生存的危机,进而导致成千上万目前尚不知名的物种会灭绝,而且许多人们喜爱的物种如大熊猫、白鳍豚、长颈鹿、犀鸟等都会灭绝。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反虐待动物法案和动物保护法案。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是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刑法、民法、行政法构成的多层次成系列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也形成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最高人民法院还于2000年底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野生动物种类、名称、数量、保护等级、量刑轻重等作了详尽规定。
2、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驯养繁殖须经许可。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指出:“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可见,我国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有三类:一是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三是“三有”野生动物。且《野生动物保护法》明文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动物或野生动物,切记应了解所获动物是否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切不可因为无知而触犯法律;亦不可因个人喜好、作为宠物而非法猎捕、非法收购,因为我国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实行“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应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批准。
3、此类违法犯罪处罚严厉且并处罚金。我国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处罚十分严厉!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且,只要行为人存在“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之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如本案中的第一被告人张爱民非法收购金雕五只、网纹蟒一条,并将其中金雕二只、大鵟一只非法运输、出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2只金雕为“情节严重”、4 只金雕为“情节特别严重”,因而仅张爱民的涉及非法收购金雕的犯罪事实已足以在十年以上处刑。
4、不可见利忘义、铤而走险、心存侥幸。从法庭调查的情况可以看出,15 名被告人对本案所涉及的野生动物无一不是知道这些动物是国家保护之野生动物的、是不允许非法猎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但依然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而且其中多数人存在非法营利、获得暴利的动机和行为。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来看,更多的是为了牟利,现实中也有人是出于好奇买来食用;而食用野生动物不仅仅是破坏生态平衡,危害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也容易感染未知病源,造成动物到人之间的传染病流行。所以,在这里也希望有这种好奇心的民众,能够管住自己的口,这不仅仅是为我们的生存环境考虑,也是为自己的人身安全考虑。
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富强、民族兴旺、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野生动物的保护需要每个公民的努力,我们希望全社会都能关心和保护野生动物;只有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在法律引导下利用各种手段保护野生动物,我们才能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实现人类与野生动物、与自然的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