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1日上午10点40分,鼓楼法院通过新浪网、江苏法院庭审直播网直播一毒品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法庭查明:被告人周琨2015年10月底的一天,在徐州市鼓楼区琵琶邻里中心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盛军甲基苯丙胺(冰毒)0.7克;被告人周琨为贩卖毒品及自己吸食, 于2015年11月6日从姚涛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共购得甲基苯丙胺17克,借给姚涛2克,后周琨又拿出其中的2克甲基苯丙胺,于当晚及次日凌晨在徐州市云龙区丰源大厦1705室与王某、黄某、王某等人吸食。2015年11月6日至11月8日间,周琨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郭梦雪先后六次将8.2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梁某、王某、庄某、李某、王某某等人。其中被告人郭梦雪参与贩卖毒品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2.3克。2015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王贺在其居住的徐州市云龙区丰源大厦1705室,容留周琨、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后于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贺又在此处容留周琨、王某、黄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发破案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琨无视国法,贩卖甲基苯丙胺13.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梦雪无视国法,贩卖甲基苯丙胺2.3克,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被告人周琨、郭梦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琨、郭梦雪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周琨、王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梦雪能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根据被告人周琨、郭梦雪、王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周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郭梦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王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鼓楼区人大代表20余人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
鼓楼法院通过新浪网、江苏法院庭审直播网对一毒品犯罪案件的公开宣判进行了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