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顾加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州晟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5日作出(2015)苏商再提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商终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商初字第058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为查清事实,现该案应当追加你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 O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