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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本金没了 告投资公司老板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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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5-21 14:51:35 打印 字号: | |
  我市女子苏玲参与一家投资公司的投资借贷,一年后10万元血本无归。投资公司老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苏玲觉得要钱无望,遂以一张盖着私章的借条将投资公司老板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再次起诉,借据上多了个私章

 2015年1月,苏玲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三年前她通过朋友介绍借给肖士强10万元钱,双方约定从存款的次月起,月返利息3000元,共返12期,一年后肖士强归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但借款期满后,经多次催告,肖士强仍不返还本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肖士强返还借款10万元。苏玲向法院提交了向肖士强银行卡账户内汇款10万元的银行凭证,以及一张加盖了肖洋、肖士强私人印章和投资公司红色套印章的借据原件。

 被告肖士强辩称,投资公司的负责人是儿子肖洋,自己不是投资公司的员工;自己既不认识原告,也没有在投资公司的借据上加盖过私章;至于原告的款打到了自己银行卡账户的问题,那是儿子肖洋用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了卡,供客户向银行卡汇款,自己并没有收到这10万元钱,因此不应当给付这笔借款。

 法院审理该案时了解到,2013年1月肖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苏玲于2013年6月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洋、肖士强及某投资公司返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并向法院申请对肖士强名下的一处房屋进行了诉讼保全。2013年12月,原告苏玲觉得要钱无望,又向法院撤回了起诉。法官调取该案卷宗时,发现原告提交了一份投资公司借据复印件,但该借据上只有肖洋的私人印章和投资公司套印印章,没有肖士强的私人印章,并且该借据复印件顶端印有“徐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据)”字样,而原告这次所提交的该借据原件顶端上边缘裁减痕迹明显,没有“徐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据)”字样,底部却加盖了“肖士强”的印章,这是为什么呢?

 对此,苏玲解释称,投资公司向她出具的借据上未加盖“肖士强”印章,她当时未同意,但留有未加盖“肖士强”印章借据的复印件。后她又找到投资公司,公司给其具了盖有“肖士强”印章的借据;她自己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感到要钱无望,一气之下,将借据上部带有“徐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据)”字样部分撕掉。

 而肖士强主张自己从未有过该印章,也未参与投资公司的任何业务,且投资公司及业务人员也从未在借据上加盖过该印章。肖士强为证明己方主张,提供了马某某等人的借据,该借据上无“肖士强”印章,上部有“徐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据)”字样,其余格式与苏玲提供的借据一致。法院还查明,苏玲之前在法院的起诉和财产保全两个案件中,其提交的借据复印件上均没有“肖士强”印章。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肖士强对苏玲提供借据上“肖士强”印章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主张自己从未有过该印章。苏玲在本案中提供的该原件借据,与其之前在其它案件中提供的借据复印件不一致,且其之前在其它案件中从未提供过盖有“肖士强”印章的借据复印件。法院认为苏玲的解释理由明显有违常理,不予采纳。

 对原告提供的仅盖有被告私章,而无被告签字的证据,在被告对私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该证据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故法院对原告苏玲提供借据上“肖士强”印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苏玲提供的借据,不能证实其与肖士强存在借贷合意。苏玲虽然提供了向肖士强账户打款的银行凭证,但因其提供的借据上“肖士强”印章的真实性不被法院认可,该凭证也不能证实其与肖士强存在借贷合同。综上,苏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肖士强向其借款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苏玲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苏玲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苏玲的主张同样不予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当你看重别人给你的高额利息时,别人想套住的是你的巨额本金,天上不会掉馅饼,能掉下来的有可能是圈套。(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