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迅
签订聘用合同后未给职工合同,不安排工作也不按规定发放生活费
职工两次告医院获胜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6-05-20 14:48:51 打印 字号: | |
  与职工签订合同后,合同并不交给职工,造成管先生维权遇到麻烦。不过,他通过证据搜集证明了自己与医院的聘用关系,两次告赢了院方。

 管先生是徐州某医院的职工,2005年,医院由于转包、停业等原因,造成其工作停滞。2009年,医院转为事业单位,管先生按医院要求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签定后,管先生没有拿到自己的那份。后由于医院效益不好,没安排管先生上班,也一直没按规定给管先生发生活费。

 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1年,管先生向医院索要2009年至2010年间生活费11128元,医院以没有与他签订聘用合同为由拒绝发放。管先生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医院支付管某11128元。医院对仲裁裁决不服,向鼓楼法院起诉。管先生收集证据,在法庭上出示了医院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记录,同时有同事为他作证,法院据此判决医院支付管某11128元生活费。

 2011年后,该医院未再营业,未给管先生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向管某支付工资和生活费。2014年,管先生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医院给付2011年间至2014年间生活费38984元,仲裁机构支持了管某的主张,医院不服仲裁裁决,再次向鼓楼法院起诉。上个月28日,法院判决:徐州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管某一次性支付2011年3月至2014年10月的生活费38984元。
责任编辑: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