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6日下午,徐州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起危险驾驶案件,赵某、李某、葛某分别在2014年11月18日、11月20日、2014年2月16日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三名被告人均是在与朋友聚会后饮酒过量并驾驶而导致交通事故。其中被告人李某驾车行驶至徐州市复兴北路与煤港路交叉路口处时,与乘骑电动车的朱某相撞致双方受伤,后被事故处理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三名被告人体内乙醇含量分别为177.1mg/100ml血、238.7mg/100ml血、186.2/100ml血,超过了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80mg/100ml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故上述三名被告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鼓楼法院对三起危险驾驶罪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拘役三个月、拘役两个月。
法官提醒:三名被告人均为酒后驾驶摩托车,并且未佩戴头盔,其对自身的危险性和对他人的危险性更大;据统计,鼓楼法院2014年共审理因酒后驾车而被判刑的危险驾驶案件44起,被告人均被科以刑罚。临近春节,法官提醒市民与亲友欢聚后,切勿酒后开车,切勿心存侥幸,切勿身陷囹圄时方想起家中还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为了自己、家人和他人的幸福,还是要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