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拉案源,一法律工作者与原告合谋伪造证据、虚构管辖权,10月27日,徐州鼓楼法院对两名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郭某及案外人颜某作出了各罚款5万元决定,以示惩戒。这是新民诉法实施后,该院首次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及其他案外人开出的大额罚单。 原告郭某与被告浙江某公司因为钢管租赁费给付问题发生争执,起诉到鼓楼区法院。原告郭某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称双方已经就管辖权作了协议,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三方任意一地点作为纠纷管辖法院。为了证明鼓楼院有管辖权,原告提供了其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出租人颜某的有关证明,证实其从2012年2月8日起居住在徐州市鼓楼区杨庄某地。诉讼期间法院调查发现,原告住所地并不在上述地址;颜某与郭某向法院出具了虚假的房屋租赁协议。原来,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颜某为给自己拉案源、增加收入,向郭某谎称自己与鼓楼法院法官熟悉、能让其官司胜诉。为达到让郭某的案件能在鼓楼法院立案之目的,颜某与郭某商量,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给郭某,并伪造了其与郭某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后颜某将郭某与浙江某公司的这个案子揽到自己手里,交给其他律师去办。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租赁合同系伪造的,应为无效;
郭某与案外人颜某为达到在该院诉讼的目的,制造了原告郭某在该院辖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假象,属故意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为维护法律尊严及正常的诉讼秩序,打击妨碍诉讼的行为,鼓楼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