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和艾文偷食禁果后,造成艾文怀孕8个月并引产,心理也因此受到刺激,董明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当时,16岁的董明因明知艾文不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强奸罪。经过审理,今年6月,鼓楼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董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情回放 懵懂初恋偷食禁果
2012年暑假结束,董明升入初三。就在这个学期里,董明经过同学介绍,认识同校的初一女生艾文。经过几次接触,艾文同意做董明“女朋友”。他们经常一起上下学,艾文有学习上不懂的问题,总是向董明请教,董明像大哥哥一样耐心地为艾文讲解。
董明的父母做小生意,平时白天不在家。周末,董明邀请艾文到他家做作业。2013年年初的一天,艾文到董明家写完作业后,两人偷食禁果,当时董明16周岁,艾文不满14周岁。艾文因为年龄小,根本不知道这样一次意味着什么,也没想过会有什么后果。
懵懵懂懂中,两人依然保持着“比同学之间要好一些”的关系,经常在QQ上有一搭没一搭地聊些天,聊的也都是些日常生活和学习中的琐事。
大肚子被爸妈“识破”真相
之后,接连几个月没有来例假,让艾文隐约有些担忧,而且她似乎也比以前胖了一些。因为艾文总是穿着宽大的校服,妈妈也没察觉出异样,只是带艾文去附近医院,医生详细问了问艾文的年龄和生理情况后,对艾文和她妈妈说:“没事的,应该是月经不调。小女孩刚来例假一般都会不正常的。”
妈妈也就放心了,倒是艾文的爸爸提醒说:“孩子最近又胖了不少,是不是有什么问题。”艾文妈妈当然明白爸爸想说什么,还冲爸爸骂了一通。
艾文也认为自己是月经不调了,她像往常一样生活和学习,也像往常一样等待董明上学、放学。转眼暑假就到了,董明该升入新的学校读高中,这让艾文情绪有些低落。刚过7月,艾文就感觉到异常燥热,艾文让妈妈给自己买件大点的T恤。平时忙碌的妈妈看了看女儿的肚子,顿时呆在一旁,她让女儿坐到床上,认真地问女儿是不是被男生欺负了。艾文一直不说话,在爸爸的劝说下,艾文说了和董明的事情。
两人带着女儿到医院检查,经过妇科检查,艾文已怀孕8个月。经过商量,爸爸带着艾文到了董明家,董明承认和艾文的关系,董明的爸妈也向艾文一家赔礼道歉。接着,两家人协商如何处理此事。
董明爸妈考虑月份太大了,担心引产对艾文会有危险,想让艾文生下孩子;艾文爸妈认为艾文太小,孩子生下来对艾文是一个牵绊,坚持做引产。艾文爸爸还提出,艾文在这件事情中是受害者,董明家应当做出赔偿,艾文爸爸咨询了律师,并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协商。由于在赔偿数额方面,两家的差距比较大,最终导致协商不欢而散。
艾文既不想让心爱的男孩为难,又必须听从爸爸妈妈的安排。协商不成,爸爸让艾文去做引产。引产对于艾文来说就是一场噩梦。董明在家人陪伴下选择到公安机关自首,等待董明的将是法律制裁。
董明和艾文偷食禁果后,造成艾文怀孕8个月并引产,心理也因此受到刺激,董明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当时,16岁的董明因明知艾文不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强奸罪。
女孩引产后常被噩梦惊醒
引产后的艾文情绪变得极不稳定,向父母发脾气,有时哭,有时大喊大叫,认为活着没意思,夜里也睡不好觉,经常被噩梦惊醒。
艾文的父母看女儿那么难受,就带艾文到医院诊治,并转诊到了徐州东方医院。精神科医生问艾文哪里不舒服,艾文用手摸着肚子说,这里有时疼,医生又问还有什么不好,艾文反问医生晚上做噩梦算不算,并说自己老想着在医院引产的事情,会情不自禁地想,上课时那些画面也会钻进脑子里,恐惧始终伴随着自己,学习也不在状态,以前是班级前五,现在排在20名之后了。
艾文还认为,学校同学可能都知道这事,她就想躲起来,和谁也不交流。医生还给艾文做了相关的抑郁和焦虑量表,量表显示艾文存在较高的抑郁和焦虑情绪。医院初步诊断为艾文患了创伤后应激障碍。
董明自首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到了法院,艾文家人也提起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过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董明家对艾文进行医药费和后续治疗费的赔偿。
庭审中,董明掩面而泣地说:“我很后悔,我对不起艾文,因为我对她造成了伤害,我也想对我的父母和她的父母说我错了……”
经过审理,今年6月,鼓楼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董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受害女孩不满14周岁当强奸论处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和受害人均是未成年人。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未成年人未婚先孕、青少年性犯罪以及性观念错位等现象,让涉案家庭痛心疾首。
我国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案中,董明和艾文发生性关系时,艾文尚不满14周岁,因此董明构成强奸罪。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4号)中明确: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董明明知艾文不满14周岁,而与艾文发生性关系,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偶尔发生性关系的,有一条特别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此条规定本案不适用,因为董明在和艾文发生性关系时已超过16周岁,和特别规定的主体年龄不符。因此,本案中的董明在明知被害人艾文系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董明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另根据董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董明系在校就读学生,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重大不良影响,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原则,法院依法对董明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