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小事发生争执后开车撞伤女友、造成女友重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与杨某是恋爱朋友,今年2月18日晚,王某、杨某与另一对青年恋人陈某、张某一同在徐州市某火锅店吃饭、饮酒,后又转至另一酒吧继续饮酒;其间因喝酒多少问题,王某与杨某发生争执并训斥杨某。至次日零时陈某、张某相继离开酒吧,杨某因与王某生气,不愿意乘坐王某的车与其一起回家,当杨某沿路中间步行至夹河东街某烤肉门前时,王某驾驶白色POLO轿车追向杨某,将杨撞起落地摔倒,后王又对杨某脸部、身上进行殴打。路经此处的巡逻民警到场后进行制止,王某不配合调查,并在120救护车第一次到达现场准备救治杨某时予以阻拦;十分钟后巡逻民警察觉杨某昏迷不醒,再次播打了120电话将杨送至市立一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杨某左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顶部硬膜下血肿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当即施行了开颅手术。后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部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花去医疗费近7万。次日,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捕。案发后,王某与杨某家人达成经济赔偿协议,赔偿杨某10万元,后获得杨某的谅解。
庭审中,检察官除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书面证据外,还向法庭出示了当日事发的路面监控光盘资料,通过光盘能够看到,王某将杨撞飞落地并在撞后殴打的事实。庭审中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系激情犯罪,当庭认罪态度好,也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并获得了杨谅解,请求法庭对王某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请求法庭对王某酌情多轻处罚的意见,法庭经查属实,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但法庭认为王某虽与杨某是恋爱关系却只因双方发生较小的争执,却不计后果,采用车辆冲撞被害人,后又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王某还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故从其主观恶性及再犯罪的可能性方面,均不适宜对其适用缓刑,故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王某没有上诉。
法官提醒,当事人遇到争执或纠纷后,切莫情绪过激、不加思考义气用事,否则有可能酿成严重后果。在法院审判中,案件当事人因未显现外伤性体症、但颅骨骨折却因未及时救治而发生死亡的案例并不少见;本案当事人杨某被撞后,并未显现出明显的肢体或皮肉外伤,所幸遇到警察援救、幸免于难。另外,人在醉酒状态,神智不清,对伤痛敏感性减弱,也容易对已发生的严重后果有所不知,因此也应当避免过量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