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郑伟与被告张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鼓民初字第0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汇款号码:14103282117380
承办法官:董方 电话:0516-8028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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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