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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习俗所产生的费用在继承纠纷中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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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7-23 14:48:01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几千年来人们形成的丧葬礼仪,是生者与死者的对话,二者之间存在着一个坚韧的结,即念祖怀亲。这个结,表现在实体上是丧葬仪式——讲求“厚葬”,表现在精神层面,则是中国人生死观的深层内涵——讲求“积阴德”。我国解放后大规模的推进丧葬改革,虽较之以往已革除陋习、丧事从简,但近年来,村镇的丧葬习俗又有铺张浪费、大肆操办的抬头之势,名目繁多的花费造成了生者的经济负担,并产生了费用分担上的诸多纠纷。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既要考虑当地丧葬习俗中为使逝者安息所作的必要花费,又要考量丧葬中酬亲谢友的必要限度和能力范围。法官在尊重当地丧葬习俗的基础上,结合我地的丧葬标准进行自由裁量,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合理认定。同时,根据死者亲属的经济能力做出分担比例上的适度调整,力求做到公平公正,且向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作必要倾斜。

【案情概要】

原告武伟力与被告谷连云系继母子关系。武伟力的母亲李春玉于1992年9月逝世,父亲武心诚于1997年5月14日与谷连云登记结婚,武心诚于2007年11月22日因病去世。武心诚原为江苏巨龙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子弟学校教师,后该学校移交铜山县政府管理,武心诚的工作关系随之转至铜山县茅村镇中心中学。

武心诚逝世后,遗留财产有:位于鼓楼区环城淮海水泥厂宿舍2幢2单元302室房产一处;铜山县茅村镇中心中学工资30600元、抚恤金40900元、安葬费600元、利息603.62元;江苏巨龙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工资6479.6元。武伟力与谷连云因继承纠纷曾两次诉至我院,我院经审理后,分别对位于鼓楼区环城淮海水泥厂宿舍2幢2单元302室房屋及铜山县茅村镇中心中学抚恤金40900元作出了处理。现双方就余下未处理的财产再次诉争至我院。

另查明,被继承人武心诚生前因病就医治疗期间,武伟力及谷连云均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武心诚逝世后,其丧葬事宜全由武伟力处理。2009年9月21日,武伟力领取了被继承人武心诚在江苏巨龙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遗留工资6479.6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继承人武心诚的遗产范围;2、被继承人武心诚生前花费的医疗费用是否应作为其个人债务从遗产中扣除;3、武伟力为被继承人武心诚花费的丧葬费用数额及该费用是否由谷连云承担;4、谷连云是否存在遗弃行为。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0387号』

【民俗习惯简介】

办丧事,俗说“做白喜事”或做“丧事”。丧葬习俗是以丧葬为基础,在民间长期相沿、积淀而成的丧葬风尚和习俗。一般来说,中原地区适用土葬。入殓、出殡、安葬都要请堪舆(俗称“地理先生”)择“吉日、吉时”和安葬的“风水宝地”。

我国解放后,转变旧的丧葬习俗,改土葬为火化。在广大城区,火化已被大多数群众所接受,但在部分村镇,死者火化之后还是棺材入殓,埋入祖坟,亲朋好友参加吊祭、送葬、吃饭。各地风俗又略有差异,可总体来说,形式讲求较多,铺张浪费较大。

据我地村镇丧葬习俗可知,承办农村丧葬事宜一般花费名目极多,钱款多由孝子负担,女儿一般上帐即可。且丧葬期间,五服以内多要到场。

【法官释明】

法官在裁判本案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武心诚死亡时留有财产包括铜山县茅村镇中心中学工资30600元、利息603.62元、江苏巨龙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工资6479.6元,共计37683.22元。上述财产中,原告武伟力主张其中巨龙集团工资6479.6元是武心诚婚前财产的延续,应由其个人继承。但从现有证据看,该款为巨龙集团补发武心诚2004-2005年的工资。而武心诚与谷连云于1997年登记结婚,该工资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对武伟力的意见不予支持。武心诚死亡时遗留财产共计37683.22元,为其与谷连云的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将其一半分割出来,归谷连云所有,剩余部分18841.61元为武心诚的遗产,依法由武伟力和谷连云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武心诚死亡时遗留的安葬费600元,该款为丧葬费,应用以填补殡葬花销的不足,解决其亲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因此,丧葬费的归属应本着谁支付谁所有的原则予以处,武心诚的丧葬花费均由武伟力承担,故该安葬费归武伟力所有。

在武心诚生前住院就医治疗期间,原、被告均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原告武伟力是武心诚的儿子,其对父亲有赡养的义务;被告谷连云是武心诚的妻子,其对丈夫也有扶养的义务。因此,原、被告双方为照顾武心诚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均是其应尽之法定义务,该费用并不构成武心诚的个人债务。

在武心诚逝世后,其丧事均由武伟力操办,其在庭审中提供了33张票据,证明丧葬花费为30131.1元。而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的规定,徐州市丧葬费标准为每人3300元。每个家庭的经济能力不同,丧葬要求各有所异,家属对逝者的丧葬事宜,应根据各自经济状况的不同量力而行。武伟力在丧葬时租赁车辆花费8000元,数额过高,超出合理范围,其中为接送外地亲戚而支出的6000多元租车费属于不必要的丧葬支出。故对于武心诚丧葬中的租车费用,本院结合参加葬礼的人数、考虑社会一般情况酌情支持。对于武伟力主张的丧葬餐饮、烟酒费用,因丧葬期间为酬谢亲友而设宴是社会风俗,故对此费用本院酌情予以支持。经综合审查,本院认定武伟力为丧葬事宜合理花费如下:购买墓穴8000元、寿衣980元、骨灰盒1400元、运尸费400元、殡葬费560元、打印照片50元、丧葬餐费4740元、烟酒费3900元、租赁车辆费600元,合计20630元。

武伟力与谷连云作为被继承人武心诚的家属,对其均有生养死葬的义务。武心诚逝世后,其丧事均由武伟力操办,谷连云作为妻子,对于武伟力为丧葬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0030元(已扣除茅村中学给付的安葬费600元)应当分担。考虑到谷连云年事已高,且无经济收入,为保证其今后的正常生活,本院从保护老人和妇女的利益出发,酌情判令谷连云适当分摊丧葬费8000元。

对于被告谷连云是否存在对被继承人武心诚的遗弃行为,本院认为,从庭审查明的事实中能够确定,谷连云在武心诚住院治疗期间,对其进行了照顾,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故其不存在对武心诚的遗弃行为。

综上,被继承人武心诚生前遗留财产37683.22元,其中18841.61元归谷连云所有。剩余18841.61元为武心诚的遗产,由武伟力与谷连云分别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各自继承50%。另外,铜山县茅村镇中心中学安葬费600元作为丧葬费支付给武伟力。经计算后,武心诚遗留工资及安葬费38283.22元,其中10020.81元归武伟力所有,28262.41元归谷连云所有。谷连云所有部分的8000元作为丧葬费支出给付武伟力。经折抵后,武心诚遗留工资及安葬费38283.22元,其中18020.81元归武伟力所有,20262.41元归谷连云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武心诚死亡时留有的铜山县茅村镇中心中学工资30600元、利息603.62元、安葬费600费、江苏巨龙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工资6479.6元,共计38283.22元,其中20262.41元归被告谷连云所有,18020.81元归原告武伟力所有(扣除其已经领取6479.6元,还应得11541.21元);

二、驳回原告武伟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8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保全费62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武伟力承担。
责任编辑:李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