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迅
一处平房引发的纠纷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4-01-07 12:39:36 打印 字号: | |
  10年前,许家三兄妹的父亲,通过中间人曾从李窝村村民孟某、刘某夫妇处买下一处小产权房。在可以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孟某、刘某将房产证办理到自己名下。要求对方过户遭拒后,许家三兄妹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房屋产权归其所有。但是,法庭上孟某、刘某夫妇否认买卖一事,只承认是租赁。这起案件真相如何有待再核实。

  双方为了房子多次冲突

  昨天上午,鼓楼法院依法对此案开庭审理。作为原告的代表许家兄弟二人和作为被告的孟某、刘某夫妇都到了法庭。这次是在鼓楼区琵琶办事处李窝村委会开庭审理的。在巡回法庭,多位村干部、村民参与了旁听。

  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此之前已开过一次庭,但上次原、被告都只由代理人出庭,不过当时负责“牵线”的中间人出庭作证称原告所说属实,但被告否认中间人的说法。这次原、被告在庭上见面,情绪都难免有些激动。

  据了解,争议的房屋位于杨山路,是一个带四间房和独院的平房。原告说,自从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强行把房屋换了锁,为此还导致110多次出警处理。由于一直没结果,房子就空着,他们觉得三兄妹是合法的继承人,应继承该房屋的产权,为此将孟某、刘某夫妇告上鼓楼法院。

  原告:被告卖房后不愿过户

  原告说,真正买房子的是他们的父亲,当初被告要出卖自己的一处房屋。在2003年9月,通过中间人介绍,三名原告的父亲和被告二人见面商量卖房的事。2003年10月3日,原告父亲将最后一笔房款交付给了被告,总计房款18700元。被告还打了一个收条,证明房款已经付清。

 随后,原告父母搬入该房屋居住直到去世。当时被告出卖房屋时,没办好房产证,两名被告事先与原告父亲约定,等到能办理房证时,被告想办法直接将房证办到原告父亲名下。

  实际情况是,2008年可办理房证时,被告向原告父亲要了300元办证费,却将房证办到了自己名下。后来,原告父亲多次向被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以多种理由拖延不办。期间,母亲和父亲相继去世。之后,被告明确表示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当初是租给老两口的

  作为被告,孟某和刘某对原告讲述的事实予以否认。刘某说,他们是经过中间人认识原告的父亲,当时是商量将房屋租赁给原告父亲居住至去世。由于当时看两位老人年纪比较大,都有70多岁了,所以就一次性收了租金,然后把房子交给他们居住。这样一次性收租金他们也合适,而且听他们说想要租一个地方不想再搬了。关于租金为多少,刘某表示也就1万8到1万9,具体多少因为时间太长记不清了。

  刘某说,等到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他们去收房子,老人的儿女却称房子是老人当初买下来的。为此,双方产生了纠纷。

  对于原告在法庭上出示的收条内容,刘某看了看,上面大概内容是:今收到售房款3700元,房款已清共18700元。落款有孟某和中间人的名字。原告称,是刘某书写并代为签字。刘某一口否认了这张收条的真实性,表示并不是自己书写的,当时她打的只是租赁的条子。

  法官:双方是租赁还是买卖需再核实

  法庭上,双方围绕着原告父亲与两位被告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还是租赁关系,以及本案是否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展开争论。

  在辩论中,原告和被告都对房屋登记的是集体土地表示认可。但是,原告表示,关于集体土地的房屋正常转让是否能够办理房产证的过户,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办理过户,如果认定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目前来讲,通过庭审被告并没有主张买卖协议无效,进一步证实了原告父亲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被告则认为,原告不能证明其父亲与他们之间存在买卖关系。退一步讲即使原告父亲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但是诉争房产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土地房产不能分离的原则,双方的买卖关系也是无效的。经过一个小时的庭审后,法官表示休庭。

  主审法官表示,在这起案件中,无论是租赁还是买卖,都没有书面合同。原告提供的只有一张收条,收条能显示是售房款,但是被告对收条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虚假的,这需要法庭再进一步查实。目前,证据需要核实后,才能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最终界定。
责任编辑: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