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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转账凭证 索要“借款”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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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7-21 11:56:58 打印 字号: | |
  钱借出去无法追回,甚至诉诸法律也无法保障能够胜诉,这究竟是什么原因?昨日,鼓楼法院的法官通过两起真实的借贷纠纷案例,谈一谈防范借贷风险的方法。

 ■案例1

 索要借款时,对方反称自己是债主

  今年2月,张群来到鼓楼法院,他要起诉自己的同学王昆。原因是,王昆借他6万块钱做投资,可一直都不见有回报资金,现在连本钱都要不回来了。

  法院开庭时,王昆如期到庭应诉。张群向法官讲述事情来龙去脉:他和王昆是高中同学。在2012年2月的一次同学聚会上,同学关系又拉近了一些。正是那次同学聚会上,王昆把他拉到一边,谈起自己联系到一个国家级的开发项目,但缺乏资金运作,如果愿意投资,将来的回报一定非常可观。

  张群说,自己手头确实有些闲钱,也希望找个稳妥的地方投资,与王昆一拍即合。第二天,张群就给王昆转账了6万元。可是,转眼快两年过去了,王昆之前吹嘘的国家级项目一点进展的动静都没有,他连一毛钱的收益都没拿到。张群开始怀疑王昆说的所谓“国家级项目”是不是编的。

  法庭上,张群一提到王昆之前向自己提到的国家级开发项目,就显得特别激动。“到现在我连他那个项目的一张纸都没有见过,当初都是因为是老同学才相信他,没想到他这么不讲究。”

  王昆听到张群如此评价自己,也气不打一处来。他接下来的一番话让法官感到惊讶。王昆说,事实不是张群说的那样,恰恰相反,是张群向自己借6万块钱,在他的索要下,对方将这笔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给他。这也就说明了为何张群手里会有汇款给自己的银行凭证。

  王昆进一步解释了张群借钱、还钱的过程。他说,张群于2011年找他借了6万块钱,然后2012年2月他向张群催要这笔钱,张群才把钱归还,然后自己把张群当初写的借条还给对方。“事情就是这样!”

  原告只有一张银行凭证难胜诉

  在法庭上,张群和王昆都各执一词。在举证阶段,张群向法官提供唯一的证据,就是那张当初银行转账的6万元银行凭证。而这样一份凭证,显得如此单薄。

  案件经过审理,法官认为,在借贷纠纷中证据非常重要,出借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按照原告张群的说法,他已经将6万元投资款交给被告王昆,对于数额重大的经济往来,仅有银行汇款凭证,无其他能够说明有经济往来的合同、凭证或证人证言,与一般人通常做法不符。而被告王昆所讲的原告张群向自己借6万元,张群归还后自己将借条还给对方,符合一般常理。今年4月,原告张群因无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张群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曾借钱给王昆。退一步讲,即使事实真如张群所说,张群想投资并使自己的借款能够归还,应与王昆达成一个书面投资(或借款)的协议,或者至少有相关证人证实其出借款的事实,使协议或证人证言与汇款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而非仅有汇款凭证一个孤证,否则张群无法胜诉。

■案例2

 持有的欠条不是借款人笔迹

  家住西安的宋岭做煤炭生意,2013年秋天,家住徐州的赵生联系到宋岭,称急需宋岭一批煤炭。于是,宋岭给赵生送了价值8万元的煤炭。赵生收到货后,提出他妻子生病住院,暂时占用资金,他愿意给宋岭出具欠条,等两个月后再将货款汇给宋岭。

  对于赵生的这一提议,宋岭没说什么。于是,赵生当着宋岭的面在一个笔记本上写下欠条、签了姓名,撕下欠条交给宋岭。两个月后,宋岭打电话询问赵生是否可以归还欠款,赵生矢口否认曾向宋岭打过欠条,并说:“你随便去告我好了,我看你能告得赢?”

  宋岭为了赌一口气,于去年12月来到徐州打官司。宋岭手里握有赵生的欠条,对赢得官司自信满满。然而当法庭对欠条进行司法鉴定后,却显示该欠条不是赵生所写。今年6月,因为宋岭并没有其他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宋岭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宋岭十分委屈地对法官说,如果不是赵生给他写了欠条,他何必大老远的从外地来打官司?直到现在,他都搞不懂,明明看到赵生在笔记本上写欠条并撕下给他,怎么就能鉴定不是他所写的呢?

  法律提示

  遇到这种情况,最好用自己准备好的纸、笔,让欠款方写欠条,或者让欠款方先将空白纸撕下来再写。第一,欠款方用能渐渐褪色的笔书写欠条的案件也并非没有;第二,你如何能辨清楚对方交给你的就是当场写的那张呢?对方在笔记本的第三张纸写给你看了,而他交给你的欠条会不会是第五张纸事先写好了的呢?

■法官说法

记住这六条,借钱才放心

  昨天选取的案件在生活中并不多见,可是都确有发生。因此,就如何签订一个妥当的借款合同,法官给出一些建议:

   一、借款时写“借条”、不写“欠条”。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局面凭证,表明双方有借款关系;而欠条通常要基于双方曾有经济往来,是一种结算凭证。

  二、借款可将双方约定利息写进借条。

  三、借条一般最好约定借期和利息的起算点,欠条可以约定还款期和逾期未还的罚责,以避免欠款一方长久不还欠款而造成权利人再想主张权利时超过诉讼时效。

  四、借条上的出借人、借款人要写准确姓名并避免同音不同字。即使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也写明与当事人身份证件上相同的姓名,避免写成“王兄”、“李姐”、“阿梅”等,最好在落款处加上借款人或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以便发生纠纷起诉时,根据法律要求要有明确的当事人才可以被法院受理。

  五、借条内容要表述清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六、借条或欠条最好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避免有一方在条据上做手脚。

 ■法官名片

 孙超: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四级法官,法院硕士学历,近年来年均审判案件200余件,荣立徐州市法院个人三等功一次。
责任编辑: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