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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发生的“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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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盈  发布时间:2013-11-01 10:46:17 打印 字号: | |
  勒内•弗洛里奥是法国著名律师,他先从担任辩护人做起,开始了律师生涯。生前积累了五十多年的办案经验,办理了许多有名的案件,在法国公众中享有很高声誉。被赞为“有最惊人的记忆天赋”和“巴黎收费最高的律师”。他一生著作颇多,曾发表《职业的秘密》、《离婚改革》、《在辩护席上》、《诉讼的艺术》、《法庭上的两个女人》等著作。《错案》是他的后期作品,在法国公众中影响很大。

 说到 “错案”,一般人都会联想到刑事错案,其实民事审判中也存在许多错案。在核查事实方面,刑事法官可以采用最有效的手段,而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总是掩饰自己的问题和瑕疵,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明材料和证人,法庭面对的往往是一些不能确认其真实性的材料;民事法官即使在内心有疑问的时候,也必须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究竟如何;刑事法官认为存在疑点时,却不是必须做出有罪判决。刑事案件中,如当事人的不实陈述、证人的虚假证词、错误的鉴定都可能出现在民事案件中。一个人一生中涉入民事诉讼的概率要大于刑事诉讼,法院民事案件的数量也远多于刑事案件,法院司法公信力下降一部分也源于民事案件的错误判决,只是因为刑事案件受社会关注的程度高,让人们忽略了民事错案对当事人和司法公正的伤害。

《错案》从一个律师的视角对法国错案形成的原因逐条进行了分析,如:证据确凿,推理错误;法庭被被告欺骗;法庭被文件资料欺骗;法庭被证人欺骗,以及鉴定方面的错误,等等。其实错案也可能源于法官的疏忽。法官并非上帝,当然无法期望其全知全能。法院以裁判为根本职能,甚至有人认为判断是司法权的本质特征。各种外界干扰因素会造成法官误判,造成这种误判的是各种客观原因。不过,法官主观方面的原因也会造成误判,对于这种误判情形,法官自身难辞其咎。抛开时代不同、国度差异、法系之分,我们可以发现,古今中外,错案形成的原因大致相同。而作者在引导读者探寻这些错案形成的过程时,也让读者了解到司法程序是一个由若干环节叠加、多种角色互动参与的过程,这个过程并不是完全可控的,因此司法程序充满着不可预测的风险,这些风险就包括错案的发生。可以说,错案是司法制度的痼疾。痼疾必然会给民众带来伤害。因此,对错案的防范,既是法官的职责,也应当是法官作为社会个体避免自己他日受到潜在的司法错误伤害而予以自我保护的人性使然。

 在当今社会中,媒体、舆论影响着司法,不良的媒体报道、舆论宣传常常会使公众对案件真相屈解,会使法官迫于种种压力而不得已选择 “妥协、折中”的办法试图平衡舆论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当然在任何情形下,法官应当是而且必须是坚守法律理性。因此,法官仍必须时刻警示自己,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地定罪判刑。正如《错案》一书中的告诫:“公众的舆论不会有什么了不起,任何人也没有权利责问您,而您只是凭着自己的良心办事。”

 通读全书,我能感受到作者对法官的理解和尊重,“我们应当承认,公正审判是不容易的,最审慎的法官也有可能把案件搞错。公众不大理解这些困难,他们意识不到某些案件的复杂性。”但是他又认为“在判断事实方面,当法庭没有重视和采用人们曾经提供的那些有价值的原始资料时,法庭往往要犯错误”,“审判官们还有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不能允许只根据他们自己发现的材料,而又不让当事人或他的辩护人给予解释,就把这些材料列为被告的罪证”。错案总有发生,但却不是必然会发生,书中例举的 “戴帽子的医生失踪案”、“用甲虫病药粉杀夫案”等案表明,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慎分析,对细节的核实,经常可以阻却错案的发生。纵然错案发生的原因可能出现在诉讼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但这不能成为法官推卸责任的借口,法官作为诉讼程序的最终决断者,有责任去发现和去除那些导致错案的隐患。

 反思错案是法官必做的功课,错案所挑战的往往不是人类的智力,而是挑战人性。司法者的个人品性对于错案的形成也会一定程度发生作用。错案说到底是对人的生命和自由冷漠的结果。不关怀人的司法注定是糟糕的司法。司法局限不仅仅来自接近客观公正的能力缺失和司法智力的力不从心,根本的问题还是信念和价值坚持的不足。在错案形成的过程中,一些批判和质疑的声音被无情地过滤掉了。司法的过程是在法律与事实之间往返的过程,也是尽最大努力避免司法错误的过程。司法正义是通过个案体现的,这就意味着一件错案足以摧毁人们对司法正义的信赖。这就要求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应当严格区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反复检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自己被错误的证据欺骗。同时法官必须坚守“法律理性”,杜绝推理错误。《错案》书中告诉我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一个人的判断,和在法庭上对这个人的判断,所产生的印象可能是很不同的。”若用一句话概括,便是法律理性和自然理性有别。法律理性内化于一系列法律原则当中,裁判者遵循这些法律原则,便是尊重法律理性的表现。法官要以“证据裁判主义”为轴心,证据之外的其他因素,比如舆论等均不得进入法官心证。

  如今随着近些年来媒体披露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震惊社会,错案成为司法界检讨和全社会瞩目的对象,这本书显然更有意义。但愿这本书能够提升法官对于错案的警惕和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尤其是培养一种理性的怀疑精神。

  在中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各种压力正当或不正当的介入审判,法官已承受了太多不可承受之重,要求法官独自卸下这些重负前行实属苛求,但是,我们对错案的警惕却一刻也不能放松,因为,无论压力多重,我们的良心都不应当被压碎。审判的公正、合法是法官工作的必然要求,不能适应独立审判并承担相应职责的法官本身就不适合这一特定工作。我们期待在在错案追究的过程中能够净化法官队伍,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以法治国。
责任编辑:孙冬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