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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门锁芯被换才知房屋被二次处置
鼓楼法院审结徐州首例案外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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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0-18 10:07:15 打印 字号: | |
  42岁的王忠义好不容易买了一套房子,但没想到突然有一天开不开自家防盗门的锁了,经过了解才知道房屋被开发公司抵债给了他人,还得到了法院民事调解书的确认,王忠义认为开发公司将房屋抵债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到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2013年10月17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判决撤销了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的民事调解书。

 王忠义与开发公司于2005年4月2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王忠义即全额缴纳了购房款,公司为王忠义出具了购房销售发票,王忠义亦于同日缴纳了房屋契税。公司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明书、分割转让证交付给王忠义。但因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存在烂尾工程问题,房屋一直未经过验收,也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直至2011年9月王忠义才办理了上房手续,交纳了煤气费、装饰垃圾处理费,2011年11月为了安全起见王忠义为房屋安装了防盗门,但因所购房屋楼层过高,无法解决供水供电问题,他便没有装修居住。

 2012年10月9日,王忠义去收拾屋子,才发现防盗门竟然打不开了,王忠义感觉很蹊跷,便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到派出所进行了报案,报案后经过公安机关了解才知道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王前于2012年9月底,在法院签订了与涉案房屋有关的调解协议,协议中明确房屋归王前所有,开发公司拖欠王前的款项以房屋折抵。原来开发公司欠王前35万元未还,便用该房屋抵债,并到法院达成了以房抵债的调解协议,法院为开发公司和王前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王忠义知道后,认为该调解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王前和开发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忠义到法院申请撤销该调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忠义与开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王忠义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而王前与开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关系,因为开发公司在与王前的案件中没有向法院如实陈述房屋的权利情况,房屋的买受人王忠义也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法院只能以当时王前和开发公司提供的证据确认王前与开发公司之间以房抵债的调解协议有效。后根据王忠义的撤销申请,法院结合王忠义提供的购房合同、契税发票、上房通知等证据,依据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增加的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权利的规定,于2013年10月17日判决撤销了王前与开发公司的民事调解书。

(文中认为系化名)
责任编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