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假诉讼”已经成为阻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突出问题。为此,鼓楼法院对2010年以来涉“虚假诉讼”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虚假诉讼案件呈以下变化趋势:一是案件类型范围和数量不断扩大。过去虚假诉讼多表现在借贷、离婚、继承等案件,而近几年,虚假诉讼案件已涉及到拆迁、析产、商品房买卖、破产、知识产权等纠纷案件,且数量有逐年增高之势。二是手段呈多样性,隐蔽性越来越强。从以往的以伪造证据为主的虚假诉讼,发展到现在的当事人“手拉手”到法院要求调解,使得虚假诉讼更加不易被察觉。三是冒充他人进行诉讼以及代理人进行虚假代理的现象时有出现。为有效防范虚假诉讼、促进诉讼诚信、维护正常审判秩序,本文试图在总结分析本院虚假诉讼案件类型、表现形式、成因以及危害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应对虚假诉讼的对策建议。
一、虚假诉讼频发的案件类型及成因
(一)案件类型及主要表现形式
1、民间借款纠纷案件。借贷纠纷中最直接的证据“借条”、“借据”基于其自身非正式性的特点,致使其极易伪造,因而虚假的借款纠纷案件所占虚假诉讼比重较高。虚假借贷纠纷案件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一是虚构借贷关系或故意伪造、编造证据(借据、还款协议,还款证明等),借助法院诉讼程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虚构优先清偿的债权,与虚构的债权人合谋提起诉讼,以实现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虚假的债权人,最终导致真正的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三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债务文书为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债务。
2、离婚纠纷及相关纠纷案件。虚假离婚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虚构个人债务,损害配偶财产权。拟离婚的夫妻一方为多分得家庭财产、少承担家庭债务或者已离婚的夫妻一方为侵害原配偶的财产权益,谎称与第三人存在债务关系,与第三人串通提起虚假诉讼,企图把家庭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使原配偶向第三人清偿虚构债务。该类诉讼的债权人往往是拟离婚或已离婚的夫妻一方的亲属或朋友。二是假离婚,真逃债。夫妻中一方对外欠有债务,为了逃避偿还欠第三人的债务,夫妻双方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三是久离未果的夫妻一方,伪造另一方地址以求公告离婚。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在了解配偶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通过欺骗的手段人为制造管辖而向另一法院起诉,并谎称配偶下落不明,以达到公告送达判决离婚的目的。
3、房产纠纷案件。近年来随着各类房产政策的实施,房产纠纷案件数量亦逐年增高。尤其是在“国五条”实施背景下,现实生活中涌现出大量“假离婚”、假名买房,虚构债务后协议以防抵债等现象。此类案件基本表现为以下四类:一是当事人试图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方式对他人的房产进行确权,或试图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房地产。二是虚构房屋买卖关系,规避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或逃避缴纳法定的税费。三是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的所有人与他人串通,由他人向其他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受理后,并共同向该法院隐瞒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用债务人房产抵偿债务,请求该法院判决已被查封的房产归他人所有或他人享有的一定的份额,以协助房产所有人转移财产、逃避应偿还的债务。这些问题的发生,极大地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4、拆迁不动产的继承、析产案件。受拆迁巨额补偿利益的驱动,近年来,时有发生被拆迁人采用“假离婚”,“假互赠”、等方式,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进行虚假诉讼,试图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以达到谋取更多的拆迁补偿及安置费的目的。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
(二)成因分析
虚假诉讼的成因是复杂的,既是社会诚信缺乏在司法领域中的反映,亦是现行法律制度不健全、民事诉讼模式局限性在审判活动中的体现。
1、社会诚信的缺失。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诚信意识却未能随之提升,各种社会思潮冲击着传统的道德观念体系,诚信意识受到市场经济逐利意识的严重侵蚀,功利主义、利已主义思想横行导致“诚信危机”。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应包括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当事人之间的诚实信用,而当前的法制教育和宣传缺乏对诚实信用的足够重视,以至于很多当事人唯利是图,利欲熏心,为实现一己私欲,不惜以身试法,把非法诉讼作为牟利的手段。
2、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违法成本过低。虚假诉讼作为一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干扰审判秩序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但现行法律并未建立相对应的明确的惩罚体系和责任体系。致使实践中,虚假诉讼多以撤诉结案,鲜见虚假诉讼行为人被惩处的案例。让一些为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的人有漏洞可钻。
3、民事诉讼制度的局限性。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法院居中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的民事诉讼模式。这种模式让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权利自主处分原则得到了充分发挥,尤其是自认原则不加限制的运用,无疑给虚假诉讼提供了滋生之土。
4、案件信息管理体制相对封闭。一方面,同一法院间,在立案时发现的疑似虚假诉讼诉讼的案件信息,无法及时有效的传达给承办法官。另一方面,不同法院间尚未建立审判信息沟通平台,对于已经被法院查处虚假诉讼的案件以及高度疑似为虚假诉讼的案件,无法通过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失信行为等发布给其他各法院,以引起其他各法院的注意和防范。正因如此,异地起诉、分散起诉、转移起诉的“把戏”才能得逞。再一方面,一些委托代理人职业素质不高,经常怂恿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参与伪造证据,甚至进行虚假代理,亦是由于信息平台的缺失,此类代理人才能来回穿梭于不同法院间,而未被引起足够的防范。
二、虚假诉讼的危害
虚假诉讼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多样性的。
(一)动摇司法权威,影响人民法院公信力。近几年法院的立案率一直居高不下,诉讼已然成为百姓最信任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这主要源于百姓对法院公正及法律权威的认可。但是虚假诉讼的出现,让有些人的非法目的通过诉讼合法化,使法院由原来的权益保护者变成侵害合法权益的“帮凶”,导致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严重危害公众对法律的敬仰和对司法的认同。
(二)侵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虚假诉讼行为人假借合法的诉讼程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占公私财物或规避监管等,无论哪一种行为都侵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特定领域的管理秩序。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受益”意味着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受害。同时,虚假诉讼目的得逞更是加剧了社会的诚信危机,从而直接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浪费司法资源、扰乱诉讼秩序。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社会纠纷的“无限性”永远是一对矛盾。尤其是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大量案件涌向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与快速增长的社会纠纷之间的矛盾突出。虚假诉讼既扰乱了司法秩序,更让宝贵的司法资源白白浪费,加剧了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使得司法资源捉襟见肘。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而恶意诉讼调解的出现,让一些人披着合法的外衣非法牟取利益,使一些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害,从而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四)给法官带来职业风险。虚假诉讼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呈现配合默契、隐蔽性强等特点,伪造证据的手段亦相当高超、以假乱真,有的甚至得到熟谙法律的代理人“悉心指点”,这无疑给法官设置了一个又一个诉讼陷阱,加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稍有不慎就可能误判,给法官也带来了职业风险。
三、应对虚假诉讼的对策及建议
(一)社会方面。由虚假诉讼的成因不难看出,要解决虚假诉讼问题,必先建立诚信诉讼意识。一方面,在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过程中,应加强进行诚实信用思想的宣传。对典型的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借助媒体等平台向社会进行曝光教育,并深入街道、社区等基层一线进行典型案例宣传警示教育活动,增强群众诚信诉讼意识。另一方面,要向社会宣传维权的意识,一旦发现有虚假诉讼案件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亦可依法提起撤销之诉,必要时法院会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以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方面。法院作为虚假诉讼的“发源地”,理所当然亦应成为虚假诉讼的“终结者”。一应建立法院信息共享平台,各法院可以在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各自受理虚假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已被法院查处的虚假诉讼信息及高度疑似虚假诉讼的案件信息,以方便全市的办案法官查询、沟通、交流虚假诉讼的信息,遏止虚假诉讼行为人采用异地诉讼、分散起诉的达到非法目的的意图。必要时,还应对一些来回穿梭在各法院、职业素质低、爱好帮助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甚至参与伪造证据的诉讼代理人,进行信息公布。二应加强立、审、执的配合。可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进行虚假诉讼风险警示,包括:在立案大厅、窗口设置虚假诉讼警示宣传牌,在宣传栏张贴虚假诉讼案例,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执行申请书等诉讼文书中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经审查有虚假诉讼嫌疑的,立案审判人员应当进行释明,并告知虚假诉讼的后果, 当事人拒不撤诉的,应将案件疑点记载附卷,并查明当事人在本院有无其他涉诉案件,并一并在卷宗中记明。以提醒案件承办法官。三应适当放松对法官“调撤率”的要求。虚假诉讼多表现为以调节方式结案,而法院对调撤率的要求往往会促使法官忽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调解协议的审查,因此,法院应适当放松对法官调撤率的考评。四是加大虚假诉讼处罚治理力度。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通过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予以惩罚和震慑;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列入社会诚信“黑名单”;对帮助制造虚假诉讼的代理人,除给予民事制裁外,应向其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予以行政处罚或实行重点管理。五是认真抓好对虚假诉讼的调查研究。法院应及时发现虚假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在本辖区出现的带有普遍性或可能呈现蔓延之势的现象,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并及时向上级法院对口业务部门报告。
(三)法官方面。虚假诉讼案件的“爆发’,无疑给法官职业带来了不可预料的风险,因此,法官应转变对诉讼风险的认知,变被动为主动,强化自身的控制权。一积极行使释明权。在诉讼过程中如已有充分理由怀疑有可能发生虚假诉讼时,法官应积极行使释明权,适当进行诉讼指导,以防止虚假诉讼的进一步发生。二是加强审查。特别是对虚假诉讼频发的民间借贷、离婚等类案件,不仅要审查调解新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应严格审查原、被告身份情况及之间关系,查实证据,必要时应及时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此外,尤其应对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的起诉以及自认的案件慎重调查。三是慎以调解方式结案。虚假诉讼多以双方当事人“合谋”进行,故而常表现为“有诉无争”,例如双方以债权债务纠纷为由诉至法院,但立案后对案件事实及实体处理等均无争议并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此时应务必在严格依法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出具调解书,慎重通过调解手段解决纠纷。四是强化自身业务能力的学习。虚假诉讼案件是对法官业务水平的一大挑战,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和认定能力对识别虚假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官可通过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全面理解、准确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努力提高辨别、处理虚假诉讼案件的能力。
在防范虚假诉讼的问题上,本文主要是从基层法院自身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但是基层法院本身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要彻底解决虚假诉讼问题,需多管齐下。一方面要完善立法,为依法打击虚假诉讼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协调,就虚假诉讼的定性、查处、移送等方面达成共识,作出统一规定。只有形成防治的合力,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