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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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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佳锟  发布时间:2013-07-19 16:05:49 打印 字号: | |
  摘 要:国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通过陪审这座桥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案件审判活动,让普通群众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理司法,充分体现司法的民主功能,但由于多种方面的原因,现行的人民陪审制还存在不足,亟须完善。

 一、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通常只是流于形式,所有的庭审活动一般都由庭长主持,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只是充当了合议庭组成人员,陪而不审。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虽然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但由于法律素养的欠缺,往往对法官产生依赖心理,导致陪审功能难以实现。

 2、履职比例严重失衡,监督作用有所弱化

 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挑选已有陪审经验或与自己关系比较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弱化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3、陪审员的职权不明确

 由于我国有关法律没有对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具有哪些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陪审员在工作的时候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前通知陪审员参加庭审,而没有就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通报,在庭审时陪审员也就是在审判庭上坐一坐,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庭审上,人民陪审员很少参与诉讼行为,比如庭审中询问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等。

 4、对陪审员的监督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对错案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法院的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些可以作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的法律依据,但依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旦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出现了错案,就会因为错案追究制度没有规范化,对于责任的认定,以及如何追究等问题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出现漏洞。这样难免就会促使陪审员的腐败,从而违背陪审制度真正设立的目的,也严重影响到了法院的形象。

 5、对于陪审案件的范围规定不明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但在实践中,有的法官有“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根

本不让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只让陪审员参 与一些简单的案件审理,没有落实让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加的规定。

 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建议

 1、认真落实陪审员的审判权,彻底解决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陪而不审”这一突出问题。笔者认为解决“陪而不审”现象的根本途径是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从源头上选拔一批热爱陪审事业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是充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关键因素。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要严格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制定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法律素养、文化素质和社会阅历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可以适当地降低文化标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道德品质好、威望高,又热爱人民陪审事业的公民来担任人民陪审员。同时加大对陪审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其次,要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权,确保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法院的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是解决“陪而不审”的关键,也是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陪审员的权力、义务、责任,达到陪审员不仅参与庭审的全过程,而且在合议庭评议时,也要依法充分地行使自己应尽的权力,陪审员首先必须要独立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法院的审判员与陪审员意见有分歧时,不同的意见应当在卷宗中详细的进行记录,对不同判决的意见,主审法官应该在适当的时间向相关上级领导请示或提交审判委会讨论,使得“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期间与合议庭法官享有同等权力”真正落到实处。在明确人民陪审员职责的同时,加大对陪审员严格、合理的监督,进行案件一案一评,对成绩表现突出的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对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不称职的按照程序依法予以更换。针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不集中、人员分散,难以进行职业监督的特点,法院应该保持与人民陪审员的住所地居委会、派出所,工作单位的联系,及时建立有效地社会监督机制,更要负责地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以及管理和联络的工作,划定管理目标、制定管理方案,实施长效地管理监督机制。

 2、建立对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安全保障机制和物质保障机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视为对法官的打击报复并予以严厉制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人民法院予以补助”。该规定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费用压在了基层法院肩上,而大多数基层法院办案经费是非常有限的,特别是2007年法院诉讼费收取规定改革后,一些法院连自身的经费问题都难以解决,又怎能保障人民陪审员的经济权益?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作相应修改。将陪审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范围,拨给法院专款专用。这样就解决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不足的问题,又能建立起长效机制。法院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量支付一定的酬金。人民陪审员有工作单位的,执行审判任务应视同正常上班,所在单位不得停发有关工资、福利;人民陪审员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可参照法官同期平均日工资,对陪审员给予补助。保证陪审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3、积极组织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陪审员的法律业务水平。鼓励自学和集中培训同步进行,提高陪审员法律的专业知识水平,并且同适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结合在一起。根据人民陪审员自身的现状,将任前培训、日常培训、个案培训结合在一起,建立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特点培训制度,主动为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创造条件。日常培训原则上应当由各基层法院组织。在培训中应注重技能化、实用性内容的传播,以培养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调动陪审员的积极性,拓宽人民陪审员了解法院工作的渠道,要主动为他们购买书籍、订阅法律知识报刊。采用多种形式如发送信息快投、情况反映、工作简报以及不定期地与人民陪审员召开座谈会等,增进人民陪审员对人民法院及法官的了解,促进法院与人民审判员之间的交流。这不仅能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也能使他们了解法院动态,加强对审判工作的认知度,从而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提高陪审工作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孙冬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