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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的提取与裁量计算
汤某某强奸、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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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晓韫 刘洋  发布时间:2013-07-19 16:03:03 打印 字号: | |
刑事案件自推行量刑规范化以来,法官在确定刑罚时,第一步是正确提取量刑情节,既要重视法定量刑情节的提取,又要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提取。第二步是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计算方法和步骤,对量刑情节进行客观评价、选取合理的从宽、从重比例,将优先情节优先计算,非优先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方法计算,准确作出量刑。 [案情] 2011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汤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黑色电工胶带、黑色女式连裤袜,在市区濠河边及附近的小区物色女性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期间至本市花园角新村,被告人汤某某发现被害人崔某某醉酒回家,遂尾随崔某某进入该新村23幢1单元7楼楼梯间。崔某某开门进入702室后,汤某某便从该楼梯间翻窗进入702室的卫生间。被告人汤某某进入后发现崔某某因醉酒睡在卫生间地上,遂用随身携带的女式连裤袜蒙住自己的脸,用黑色电工胶带将崔某某的嘴封住,将崔某某拖到卧室内,脱去自己以及崔某某的衣裤,再用黑色电工胶带蒙住崔某某的眼睛,并将客厅窗帘绳子烧段用来绑住崔某某的双手。被告人汤某某乘被害人崔某某醉酒熟睡之机,用双手抚摸崔某某的乳房、用手指抠其阴道,欲强行与崔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崔某某脚踢、扭动身体致使其强奸未得逞,后被告人汤某某用崔某某手机拍摄崔某某的裸照七张。被告人汤某某在崔某某醉酒未醒的情况下,从崔某某客厅地上一黑色皮包内窃得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2011年6月14日被害人崔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当天在被告人汤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乘被害人崔某某醉酒之机,采用捆绑双手、胶条封嘴、眼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崔某某反抗未能得逞,系未遂。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汤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处刑二年八个月;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评析] 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改革,量刑情节的有效提取与裁量计算至关重要。量刑情节的提取,既要重视法定量刑情节的提取,又要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提取。对提取的量刑情节,操作中应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计算方法和步骤,对量刑情节进行客观评价、选取合理的从宽、从重比例,将优先情节优先计算,非优先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方法计算,准确作出量刑。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被告人汤某某构成强奸罪、盗窃罪,控辩双方均不持异议。 一、准确有效提取量刑情节 1、对量刑产生影响的情节分析 在案件中,量刑情节一般是隐藏于案件事实之中,并不会自己主动跳出来,需要有人去发现它,并把它提取出来加以使用,从而对被告人的刑罚适用产生影响。因此如何提取量刑情节、提取能力的强弱,对量刑能否有效展开至关重要。实践中,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影响的情节有社会危害性情节和人身危险性情节,社会危害性情节是指犯罪事实本身的情节,是决定罪行大小的依据,是确定法定刑、基准刑的依据,一般包括犯罪基本构成事实,以及犯罪次数、数额、结果、手段、对象等犯罪情节,此外还包括下列四类情节:(1)犯罪停止形态情节,犯罪未遂、中止、预备;(2)共同犯罪情节,从犯、胁从犯、教犯等;(3)排除犯罪事由过当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4)其他情节,犯罪预谋、犯罪对象等。人身危险性情节是指犯罪事实本身以外的情节,反映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责任能力大小,是确定调节刑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责任能力情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2)罪前表现情节,累犯、前科、劳动教养、行政处罚等;(3)罪后事实情节,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4)其他调节刑情节,犯罪动机和起因、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谅解等。 2、本案中量刑情节的提取 具体到本案,首先是被告人汤某某出生于1993年10月10日,其犯罪行为发生2011年6月14日凌晨,此时被告人汤某某离其满十八周岁尚差三个月多,由此表明汤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被告人汤某某在实施强奸犯罪时,已将自己及被害人崔某某的衣服脱光,欲强行与崔某某发生性关系,显属已着手实行强奸犯罪,但因崔某某反抗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被告人汤某某系有预谋、入户犯罪,其事先准备了黑色电工胶带、黑色女式连裤袜等作案工具,在居民小区物色女性目标准备实施犯罪。后在小区内发现被害人崔某某醉酒回家,尾随崔某某进入楼梯间,检得崔某某遗落的手机一只。当崔某某开门进入居室后,汤某某为防止崔某某家有其他人在,便敲门假装还手机,在确定无人应答后,从该楼梯间翻窗从卫生间进入房间,故汤某某属预谋犯罪,且系深夜入户犯罪,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第四,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第五,汤某某有劣迹,曾因盗窃,先后于2009年6月5日、2009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七日(不执行),此次又实施入户盗窃、强奸犯罪,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 二、量刑情节调节幅度的确定与计算方法、步骤 1、合理适当确定量刑情节调节幅度 本案被告人汤某某触犯两个罪名,强奸罪与盗窃罪,且均属量刑规范化试行十五个罪名之一,其中未成年人、自愿认罪、预谋入户、劣迹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属强奸、盗窃两罪共有情节,未遂系强奸罪量刑情节,因此我们在选取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时,在同一案件内,对同一被告人的共有情节一般应保持相对同一。 (1)未成年人、未遂两个法定情节减轻幅度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未成年罪犯的审判,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2)对于犯前款规定以处罪行的未成年罪犯……已满面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10%-40%。”考虑本案被告人汤某某犯罪时还有四个月不到就将满十八周岁,故对其从宽幅度可适当偏下,取20%。 对于强奸犯罪中的未遂情节,根据《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30%,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40%。”对照被告人汤某某的利用被害人醉酒后实施强奸行为,可以选取减少20%的幅度。 (2)自愿认罪、前科等酌定情节从轻、从重幅度的确定 对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强奸、盗窃犯罪事实,并且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实践中法官均一般取5%-10%,结合本案被告人归案后的表现,本案可以取10%。对于被告人汤某某的劣迹,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次数、时间间隔长短、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被告人曾因盗窃两次被行政处罚,可以考虑增加5%。对于被告人汤某某系预谋及入户实施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增加10%。 2、根据已确定的量刑情节调节幅度准确计算刑期 根据《实施细则》强奸妇女一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未成年人与未遂系优先情节,根据《量刑意见》应进行连乘,自愿认罪与预谋入户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方法计算,则本案被告人汤某某的强奸犯罪量刑计算过程为,48个月×(1-20%)×(1-20%)×(1-10%+10%+5%)=32.256个月,采用去尾法,拟宣告刑为二年八个月;关于盗窃罪,根据《实施细则》盗窃数额为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因此其量刑计算过程为:3个月×(1-20%)×(1-10%+10%+5%)=2.52个月,决定适用单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汤某某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孙冬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