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母亲江某料理完儿子后事后,接到前夫李某要求分割儿子死亡赔偿金的要求,江某以儿子在弥留之际留下的遗书为由拒绝分割,李某一怒之下将江某告上法庭。日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案件,最终,李某分得了14.3万元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和江某于1983年登记结婚,于1984年生育一子, 2002年1月因双方感情不和离婚,儿子由江某抚养。2011年12月儿子遇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治无效于2012年1月死亡,交通事故肇事方共赔付46万元。
另外,儿子在弥留之际口述、由他人代笔书写《遗嘱》一份,其内容为其在车祸中所得的所有赔偿款项全部交由其母亲,该过程经第三人现场见证并录像。李某听说后要求分割46万元,而江某认为,离婚后,儿子一直由她抚养,并且儿子从出事到身亡所需的医药费、事故代理费、丧葬费均由其所出,并且儿子已经立下遗嘱,所有赔偿金均归其所有,所以拒绝分割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46万元赔偿款,系基于儿子死亡这一事实而后发生,并非儿子生前取得或应当取得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范围,因此上述赔偿款项不能按照儿子生前遗嘱进行处分。另外,依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所受精神损害的物质抚慰;死亡赔偿金的法理性质应为对死者未来预期收入损失的弥补,李某江某虽然已经离婚,但李某与儿子的近亲属关系没有改变,李某系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这部分赔偿款应分割给李某。但是,考虑到江某和李某离婚后,儿子一直跟随江某生活,从客观上来讲,江某尽到了更多的抚养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地多分一些死亡赔偿金。其次,死亡赔偿金虽不属于遗产,但是该财产取得以死者生命的消逝为代价,故从尊重死者、尊重生命尊严的角度出发,在分割该赔偿款时,也应适当考虑死者的分割意愿。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分得14.3万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