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明万万没想到买了集体土地上的村镇房屋,尽管住了七年,也拿到了房管部门颁发的房证,但最终他与卖房人所签的房屋买合同还是被法院判决无效。
2006年9月安明通过朋友介绍,与高洪波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86000元价格买下了高家位于徐州市鼓楼区某村的一处建筑面积为83.37平方米的房屋;房屋交付后安明将原有的房屋拆掉、翻建了15间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一直住了下来。今年年初听说政府要对此住地进行拆迁,高洪波夫妇便找上门来要求撤销双方原来签订的合同、收回房子,被安明拒绝。今年5月高洪波夫妇将安明告上了法庭。高洪波夫妇主张房屋系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且安明也不是本村村民,无权购买该房屋,因此,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合同。
安明认为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高洪波夫妇的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外自己支付了购房款、对房屋进行了改建并已取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书,自己理应对房屋有所有权,要求法院驳回高洪波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查发现安明所买的房屋在徐州市某区房地产管理处登记备案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仍是高洪波夫妇;安明不是该村镇村民。法院认为,针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土地上的房屋,颁发的所有权证是不同的,在集体土地上的村镇房屋颁发的是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涉案房屋在徐州市某区房地产管理处进行的是村镇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备案,该房屋占用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宅基地上的住宅。而宅基地使用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高洪波夫妇与安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而安明不是该村村民,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