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的李小军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时,被炸伤眼睛,事后家人查看其购买的烟花为三无产品,遂将出卖烟花的烟酒店店主告上法庭,6月25日徐州鼓楼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李小军各项损失25800余元,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今年春节期间,李小军在靠近自家附近的一家烟酒店里买了530元的烟花,当晚18时许,他和家人一起放烟花时,烟花突然爆炸,将他和在场的另外两人炸伤。李小军当即被送至医院经诊断,李小军左眼爆炸伤,外伤性瞳孔散大,上眼睑及眉弓都被炸伤。事故发生时李小军家人报了警,警察赶到现场后查看李小军购买的烟花包装盒上无厂家地址、无合格证也没有安全施放警示标识。李小军认为烟酒店出售三无产品,属于非法销售,对给自己造成的伤害后果应当赔偿责任,遂于今年4月将烟酒店店主申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8万元。
庭审中申永辩称自己出售的烟花没有质量问题,是合格产品,原告的伤是其燃放不当造成的,也可能是人为造成的,不同意赔偿。
法庭查明李小军购买的烟花包装盒上只有公司名称,无厂家地址、无安全施放警示标识;法庭要求申永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进货手续,申永也一直没有提供。法庭试图委托鉴定机构对烟花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没有鉴定成功。
法院认为,李小军伤情是燃放了申永出售的不合格烟花所致;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合格产品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同时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属于特殊侵权,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被告应当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虽经法庭一再释明,申永一直未能提供涉案烟花的合格证或检验合格证明,法庭认定其所出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侵权人申永赔偿李小军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5800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