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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状告银行未及时转款影响炒股 要求赔偿损失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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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新 周琪  发布时间:2013-07-15 11:05:39 打印 字号: | |
  看到炒股能赚钱,李某便在银行开了账户,但因银行没有将自己银行账户的钱及时转入证券公司交易账户上,影响了自己炒股,况且股票买卖几天时间有很大的涨跌,李某认为银行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5000元,但被法院驳回。

 2010年10月,李某到中信证券公司开立了一个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的帐户(简称证券交易账户),按照要求他又在某银行开立了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简称银行账户),这两个账户是一一对应的。10月15日,李某存入银行帐户7000元,由于李某没有办理相应的转帐手续,该款没有转入他的证券账户内。李某想进行买股票时,发现银行账户内的钱没有转入证券账户上,即找银行询问,银行告诉他要办理相应的转账手续后才能把钱转到他的证券账户卡上。10月19日,李某通过柜台办理了转帐手续,银行将李某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转入证券账户内。但这短短的5 天时间里李某原来看好的股票涨价了;李某认为两个帐户的资金是可以自动划转的,不需要特别的人工操作,并且可以随时提现,随意支配;由于银行没有及时将自己在银行账上的钱划到证券公司,导致自己无法及时购买股票,造成了损失,李某多次找银行协商不成,于是今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付自己5000元。

 银行解释,李某来银行办理业务时签署了协议,通过银行柜台办理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银行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多媒体自助终端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转账业务,在实际操作中李某办理证券业务时要通过银行的上述方式发出指令输入密码,才能将银行账户的钱转到证券交易管理账户上购买股票。李某没有进行这种操作,责任不在银行,其要求赔偿5000元经济损失也没有证据。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李某与银行及中信证券公司签订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约定李某通过银行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银行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多媒体自助终端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帐业务。该约定是相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存入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没有转入证券账户,是由于李某没有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办理转账手续并非银行违约造成的。故李某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没有上诉。
责任编辑:孙冬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