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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小夫妻闹离婚 要求分割礼金和工资
“有孩子后感情越来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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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7-09 09:59:12 打印 字号: | |
  29岁的周燕孩子刚半岁,自从孩子出生,她和丈夫马伟就开始了无穷无尽的争吵,周燕将马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7月8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庭审中马伟要求周燕退还彩礼,分割礼金和周燕工资,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准予周燕和马伟离婚。

  周燕和马伟都是徐州人,马伟比周燕大一岁,双方自由恋爱于2011年8月5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8日早产一个月的儿子马瑞呱呱坠地。儿子的出生本来应该给这个小家庭带来快乐和温馨,但自儿子马瑞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逐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12月18日出了“月子”的周燕按徐州风俗到医院“发汗”后,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周宇回娘家居住。对周燕回娘家居住的原因,双方陈述不一,周燕说其回家时门锁已换无法进家,而马伟陈述周燕主动离家。

 2013年2月周燕诉至法院要求与马伟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马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马伟当庭同意离婚,但认为儿子应当由自己一方抚养问题,并提出应当对财产进行分割,首先要求分割周燕的工资收入的50%,即周燕自2011年8月至2013年4月间的工资收入,每月4000余元,共85000元;其次婚庆彩礼50000元,周燕除购买了一枚14000元的戒指外,尚剩36000元现金应予返还;最后是结婚时收的40000元礼金,周燕应予返还。

 而周燕则认为,马伟的每月收入和自己大致相同亦是4000余元,自2011年8月至2013年4月间,以每月4000余元计算,也是共计85000元要分割的;马伟所说的彩礼钱50000元,除购买戒指外,另购置了很多婚礼需要的开支,不可能结婚只购买戒指;礼金40000元,当时给马伟交了26000元的学费,14000元为马伟购买了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裁判离婚与否的法定标准,但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通常要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产生矛盾的原因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诸因素,法院对以上诸因素综合分析后认为,周燕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双方并无改进夫妻感情之实质举措,同时马伟也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庭表示同意离婚,诉、辩双方意见一致,故法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周燕要求与被告马伟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均坚持由自己抚养,体现了双方作为父母对子女的关怀与疼爱,值得肯定。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也不应因父母离婚而有所疏离,无论父母任何一方抚养,首要考虑的就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中双方的婚生子马瑞为早产儿,尚在哺乳期,更需要母亲的悉心关爱与呵护,马伟亦无证据证明周燕系自动离家出走并放弃对梁和瑞的哺乳,根据相关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故法院认为现婚生子马瑞由周燕抚养为宜。至于子女抚养费承担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现根据庭审过程中双方陈述的被告马伟的收入状况,法院酌定被告马伟每月负担马瑞抚养费人民币700元。

 关于尚剩彩礼36000元。根据习俗,彩礼系男方赠与女方用于购买结婚用品,被告马伟主张周燕返还剩余款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返还的情形,故对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礼金40000元。礼金40000元系双方婚后收取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马伟主张系其婚前财产,没有依据,况且周燕已提供证据证明该款为被告所用。被告认可购买保险的事实,虽提出系自己出资 ,但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故法院对被告马伟要求周燕返还40000元礼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1年8月至2013年4月间的工资收入,该款确系双方共同财产,但双方在此期间均有收入,被告马伟并无证据证明二者收入的差额部分,且马伟亦认可周燕生活应有合理支出,故对被告马伟要求分割该部分50%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认为原告周燕诉请离婚、抚养婚生子、依法分割财产,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周燕要求被告支付每月2000元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支持合理部分。被告马伟要求原告返还的礼金、彩礼、工资收入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