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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套住房 姐妹闹到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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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7-05 15:06:17 打印 字号: | |
  50岁的姐姐认为48岁的同胞妹妹住了自己的房,将妹妹诉至法院,而妹妹说自己一家人一直住在这套房屋内,怎么突然成了姐姐的?7月4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妹妹向姐姐返还诉争房屋。

 在争房子之前,姐姐和妹妹是别人眼中的一对好姐妹,但因为一套房子,姐妹两人反目成仇。姐妹俩的父亲原来是铁路职工,1977年之前父亲承租了单位的平房一套,姐妹俩和父母一起在这套平房生活,平房里曾经充满了两姐妹的欢声笑语,直到父亲1976年6月去世。1977年姐姐接父亲的班,后来父亲承租的平房承租人自然改在了姐姐名下,1999年铁路将平房出售给姐姐,姐姐支付了1611元。 

 1999年因为城市改造,平房被拆迁了,后姐姐所在单位安置了姐姐现在诉争的房屋一套,2003年2月18日姐姐向单位交纳了22198元购房款,同日单位向姐姐发放了职工购房证明。姐姐称,购房后就将房屋借给妹妹居住,但现儿子已长大了,需要用这套房屋,自己多次与妹妹协商返还房屋都没有得到妹妹同意。姐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妹妹返还借自己的房屋。

 庭审中,妹妹情绪非常激动,她认为姐姐不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说姐姐从未入住过该房屋,辩称涉案房屋前身是铁路的平房,是父母所有。1998年至1999年之间平房改建分得了现在的房屋,2001年新房建成,2001年9月至今自己一家人一直入住在此。在房子改建之前一直到改建之后,自己一直和父母一起居住,房证虽然办在姐姐名下,但该房屋的合法物权并不属于姐姐享有。综上,妹妹请求法院驳回姐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作为原告的姐姐举证证明了涉案房屋系自己购买,因此对涉案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权,其要求妹妹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妹妹虽主张涉案房屋系自己购买,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至于妹妹主张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相关损失被告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妹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姐姐返还诉争房屋。
责任编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