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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难辨卖家错发货,究清事实买家被判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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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新 蒋敏  发布时间:2013-05-21 18:32:19 打印 字号: | |
  “四是四,十是十,四十是四十,十四是十四”,“四”与“十”放在一起绕口却不难辨,但是融合了我国特色方言便会闹出许多乌龙。2013年2月,徐州某食品厂通过电话向青海公司购买食品添加剂四包,由于方言差异,青海公司误将4包听成10包。回过神后,青海公司要求徐州食品厂退还多发货物,徐州食品厂却装傻充愣。2013年5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依法判决徐州食品厂支付青海公司货款人民币9000元。

 2013年2月1日,徐州食品厂与青海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即徐州食品厂向青海公司购买添加剂4包(25?/包),价款6000元。徐州食品厂通过银行将货款6000元支付青海公司后,青海通过物流公司将添加剂4包(25?/包)交付徐州食品厂。 

 2013年2月20日,徐州食品厂因为原材料紧缺,再次向青海公司发出购买邀约。电话里由于方言差异,青海公司误将4包听成10包,虽然徐州食品厂只将4包的货款打入青海公司账户,但是由于审查不严,青海公司还是向徐州食品厂发了10包添加剂。发货后,青海公司发现不对,立即要求徐州食品厂退货或补足货款,但是徐州食品厂却否认多收货物。故青海公司将徐州食品厂诉至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应认定2013年2月20日交货的10包添加剂价款为15000元。因为:1、青海公司提供的证据较为合理。首先,双方在2012年2月1日的交易中,对添加剂的单价为1500元/包的事实均无异议。此次交易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4包共计6000元;其次,2013年2月1日与2013年2月20日两次交易的时间仅相差20天,添加剂价格不可能如此悬殊(相当于降价67%);再次,“十”与“四”在方言中语音相近,确实难以辨认,容易听错。2、在法院认为青海公司提供的证据较为合理的情况下,徐州食品厂辩称是因含量不同故价格不同,其对此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但其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根据证据优势的规则,原告的主张更具合理性及可信性。故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徐州食品厂支付青海公司货款人民币900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孙冬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