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理一宗民事案件时,与当事人赵某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赵某打官司,如果官司赢了,律师收取赵某获赔数额的40%作为代理费;结果赵某胜诉后没有履行约定,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全部代理费,但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去年3月,赵某因与开发商打官司,与律师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双方约定由该所律师代理其案件诉讼,赵某胜诉后向律师支付的代理费为其获得赔款的40%,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由律师承担。后来官司胜诉,赵某得到赔款1万元;但赵某只付给律师代理费2000元,赵某认为原来与律师约定的费用过高而拒绝支付剩余代理费。律师几经催要未果,便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支付余下的代理费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律师可以与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但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律师与赵某所签合同,约定按赵某获赔数额的40%收取代理费,违反了上述规定,超出部分应为无效;对律师要求被告赵某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合理部分,即收到赔偿款的30%,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遂判决赵某还应支付律师费1000元。宣判后双方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