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岁出头的夫妻俩小刚和小雪共同经营一家黄铂金加工店,两个不满十岁的女儿也都上了学,加工店的日常收入足以维持一家四口的日常开支。然而,夫妻俩却为贪图小利收购卓某偷盗的赃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2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小刚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其妻小雪已于2012年5月30日被徐州鼓楼法院以相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
2011年9月至10月间,卓某(已判刑)先后两次从单位铂铑合金热电偶中,盗窃14根铂铑丝,并分两次在小刚和小雪经营的高价回收黄铂金的商店内,销售给小刚和小雪。夫妻俩明知卓某销售的14根电热偶丝系犯罪所得,而先后两次以总价9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收购的14根电热偶丝价值人民币321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小雪抓获归案,追回铂铑丝11根,小刚潜逃后于2012年1月9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分别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刚和小雪应当知道卓某销售的铂铑丝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两被告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均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两被告人可以使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