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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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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琪 徐丽  发布时间:2013-01-23 17:06:20 打印 字号: | |
  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于2011年1月在全省法院正式启用,此系统要求所有鉴定案件(诉前案件除外)都将通过网上移送的方式进行立案,新系统的启用标志着司法鉴定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台阶。笔者发现该系统在审判流程数据信息操作过程中,对符合审批手续“多次扣审”案件的信息填报,存在填报后该类案件无法报结及相关数据冲突的现象,具体分析如下:

 一、 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是司法鉴定部门(以下简称鉴定科)的审判流程与审判质效考评体系脱钩、在管理系统上未设置限制或关联。按照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管理系统的要求,审判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庭)案件在申请司法鉴定时,只需要填写“司法鉴定移送表”,鉴定科进行审限扣除后,移送案件应显示“扣除审限”状态。但是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存在着业务庭的案件在申请司法鉴定程序时,就同一案件,既可以通过审管办发起扣除审限申请,又可以通过鉴定科发起该申请,两个部门对同一案件“有权管理”的现象导致该案件可能会被重复扣除审限,其产生的结果一是案件审理天数的计算出现错误,二是由于审管办或鉴定科二者只要有一个部门不进行“恢复审限”操作,该案就无法报结。

 二是司法鉴定程序结束后的案件在进行了审限恢复后,正常审结案件无法报结。申请司法鉴定的案件在鉴定程序结束后,鉴定科在系统中点击“结案”,但该案件在法综系统中没有恢复到正常审理状态,仍然显示为“审限扣除”状态,审限扣除的蓝点标志仍然存在,导致一些正常审结的案件无法报结;甚至还出现有些案件已经操作了审限恢复后,系统仍然给出了虚假的扣除审限状态,造成该案件显示为“超出正常审限”,影响实际审判质效的统计考评。

 三是系统允许鉴定科针对同样一个鉴定事由发起多次扣除审限申请。由于目前的司法鉴定案件管理系统没有对扣除审限的次数、权限作出限制,致使鉴定科可以根据业务庭提出的要求、针对一个案件的仅仅一个司法鉴定事由,进行多次“审限扣除”操作。这种一事重复多次扣审的现象不仅为少数审判人员的“延期不审结”思想人为的提供了方便之门,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一是解决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管理系统的命名冲突问题。按照“管理系统”的要求,业务庭的案件在申请司法鉴定程序时,只需将案件按正常的操作流程移送给鉴定科,不需进行其他任何操作。但是在“管理系统”软件未启用前,案件在申请司法鉴定程序时均是在法院综合信息系统中“审限管理信息”中的“案件审限扣除登记”中进行登记,而“管理系统”软件启用后,法院综合信息系统中“审限管理信息”中的“案件审限扣除登记”的扣除理由“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的命名没有进行及时更改,导致扣除理由的命名存在着与新的“管理系统”冲突的现象,容易造成审判人员在发起“鉴定审限扣除”流程时填写错误。建议将法院综合信息系统中“审限管理信息”中的“案件审限扣除登记”的扣除理由更改为“民事、行政案件公告的期间”,从根本上消除软件操作上的命名冲突问题。

 二是针对涉及司法鉴定内容的案件之审判管理流程,设置与审判质效考评体系相关联或相制约功能。近年来,法院各部门网络软件不断更新,但部门之间软件的使用出现脱节现象,如:立案、诉前调解、司法鉴定、卷宗归档、审限扣除等有独立的软件,兼容困难,且没有关联管理功能,严重影响网络效用。建议建立鉴定科的审判流程与审判质效考评体系间的关联、协调机制、流程化管理,对“有权管理”的机构从操作系统上进行限制,要么由鉴定科来操作“扣除审限申请”,要么由审管办来操作;如果两个部门都有权操作的话,应当从系统中给予提示:“已发起过申请”,从而限制重复申请。业务庭的案件在申请司法鉴定时,对鉴定原因只能向鉴定科申请,而且对此鉴定事由只能由鉴定科进行审限扣除,以保障审判考评体系的正常统计。

 三是对业务庭提出的鉴定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建立“一事不再立”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江苏法院系统已建立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信息库,对于委托评估的鉴定机构都是当事人通过电脑程序在信息库中自己按键随机选择的,对于申请鉴定案件的同一鉴定事由进行选择的鉴定机构全省都是统一的,鉴于此,该管理系统应该增加这种功能:在同一家法院对于一个案件以同一鉴定事由发起的扣除审限申请,只能允许一次;或者可以设置“重新鉴定”项目,并且在该项目下只能允许扣审一次。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的鉴定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四是提高审判人员网络办公水平。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管理系统正式启用时,虽然鉴定科已经对全院干警进行了操作培训,但是由于少数审判人员对电脑的操作不够熟悉,对新的“管理系统”软件的操作流程没有掌握,业务庭的案件在申请司法鉴定程序时,还是按照原来的操作流程进行申请,该案件在审管部门办理扣审后,鉴定科又进行了审限扣除的重复操作,从而导致该案件无法恢复审限、无法报结的现象。建议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网上办公的技能,强化审判人员程序使用和正常操作的能力。
责任编辑:孙冬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