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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子,八旬老母与儿子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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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敏 郭娜  发布时间:2013-01-23 14:38:39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月22日,对于高贺来说,是一个永远也无法忘记的日子。在这一天,为了一间屋子,高贺和妻子作为被告,与自己的母亲李英对簿公堂。

 今年81岁的李英与已经去世的老伴是徐州市水泥厂的退休工人,一直以来,老两口与儿子高贺夫妻生活在水泥厂分给老两口的两间平房里,房子虽小,但一家人其乐融融。然而,老伴去世后,家里又添了孙子、孙媳妇、重孙子,家庭成员的增加,并没有给家里带来欢乐,却增添了许多的家庭矛盾。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婆媳矛盾的不断升级,让夹在中间的高贺头痛不已,同时也让母亲李英意识到不能再与儿子一家生活在一起,于是李英向儿子、儿媳提出房子是水泥厂分给自己的公租房,且房租一直是自己交纳,要求儿子一家搬离该房屋。这下高贺不干了,认为自己是父母唯一的儿子,在这套房屋里出生、结婚、生子,同样,自己的儿子也在这套房子里出生、结婚,一家人的户口都在这套房屋上;并且在1988年自己结婚后,经过母亲的同意,自己还对两间房屋进行了改造,将两间房屋改造为不再连通、分别进出户、独立使用的两个房间,一间父母居住,一间又经加盖后,现居住着自己家五口人,因此自己享有合法的居住权。因为房子,本就矛盾不断的一家人最终走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共有房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本案中,李英与儿子高贺夫妻系同在水泥厂分配给李英夫妇的房屋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诉争房屋承租人之一李英的丈夫,也就是高贺的父亲去世后,李英与高贺夫妇均享有居住使用权。此外,公租房的其中一间在高贺结婚时,经李英同意,另改建房门使两间房屋均可单独进出户,双方各自使用一间。这种分割使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虽然房租一直由李英交纳,但不能因此剥夺高贺夫妇的居住使用权,李英可以据此要求高贺承担其应当支付的房租。因此,李英在涉案房屋分割使用多年以后,起诉要求高贺夫妇返还房屋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1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李英表示不提出上诉。案子似乎已经尘埃落地了,但出现裂痕的母子情还需要在沟通、理解以及时间的抚慰中慢慢修复。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孙冬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