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法官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厚德才能载物,清正方能严法。司法公正与法官的良知密不可分,司法权威与法官人格魅力紧密相连,而法官的良知和人格魅力的源泉正是来自于法官所具有的高尚的道德情操。只有不断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才能不断升华法官的人格魅力,造就一支清正廉洁、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8条明确规定:“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据此我们认为,法官职务外行为同样也应当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
所谓职业道德,是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各种职业行为中的不同表现,是人们在所从事的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的职业有着不同的职业道德内涵,人民法院的法官由于其职业特点必须具备高于通常标准的职业道德素质。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职业道德形成了一些基本准则,其内涵集中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法官要忠诚,即法官要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群众的利益,忠诚于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二)法官要公正,即法官应当具备司法良知,排除偏见,保持中立,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和灵魂;(三)法官要廉洁,即法官应当廉洁奉公,不能借办案之机牟取私利、吃请受礼;(四)法官要文明,即法官要文明执法,努力加强个人修养和培养高尚的人格魅力,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五)法官要严谨,即法官无论是在行使职务时或在八小时以外,都要努力做到“慎言、慎行、慎独、慎思”,言行有素,克己自律。由此可见,法官职业道德不仅规范着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从事审判工作时的职务行为,对法官的职务外行为也同样具有普遍的、强制性的约束力。
法官职务外行为是指法官履行审判职能以外所为的行为,通常又称非职务行为,它不是作为一个自然人单独的行为,而是与其身份、职务紧密联系的,对其从事的职业信誉有着最直接的影响。法官职务外行为不仅会影响到法官的自身形象,而且会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甚至会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司法的权威虽有着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但权威更重要的来源是公信力,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对法官处理个案的观察和感受;二是来源于对法官个人的职业道德、思想品德以及个人魅力的感知和认同,而后者正是通过法官个人的行为,包括职务行为和职务外行为来表现的,职务外行为更能反映和折射出法官个人内心深处的东西和法官综合素质的全貌。法官职务外行为失范、举止轻浮粗俗,会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产生合理怀疑,对法官依法作出的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甚至对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作出否定性评价。
近年来,我国法官队伍总体素质呈逐步提高的趋势,通过一系列教育整顿活动的开展,法官的公正效率意识、职业道德意识较以往任何时候都有了显著提高,在公众中的信誉度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法官职务外行为的自律意识也有所增强,职务外行为引发的违法违纪问题下降比较明显。但上述情况与法院面临的新形势和所承担的繁重的审判任务还不相适应,少数法官职务外行为引发的违法违纪问题造成的恶劣影响仍是巨大的。当前,法官职务外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个别法官世界观、人生观扭曲,下班不回家,在外吃喝玩乐,沉湎于灯红酒绿之中;私下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接受其宴请和安排的娱乐消费;拜金主义严重,搞权钱交易,经商牟利,从事营利性兼职活动,社会形象不佳。上述所列行为,虽然只是发生在个别法官身上,但却给法院和整个法官群体蒙上了一层阴影,使法官形象受到极大的损害,从而玷污了法制的神圣和尊严,同时也说明了职业道德对法官职务外行为的约束和影响远没有达到人们所希望的程度,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探寻之处。
通过理性思考和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职业道德对法官职务外行为的约束不仅是应当的,而且是必须的,较之法律和纪律对法官职务外行为的约束更具有其特点和有效性。据此,我们认为,职业道德对法官职务外行为的约束应当遵循以下途径及方法:(1)抓好教育,注重养成。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在最大程度上唤起全体法官的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使职业道德的原则和精髓完全融入法官心灵,成为法官遵守法律的内心信念和自我约束动力,这是职业道德对法官职务外行为起到约束作用的最基本、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2)建章立制,规范行为。根据法官队伍的目前现状,要依照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法官职务外行为准则》,以预防和有效禁止职务外消极行为对法官公正司法及其形象产生的负面影响和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明确规范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这将会起到较好的引导和规范法官职务外行为的作用。(3)定期考核,客观评价。职业道德对法官职务外行为的约束仅是依靠道德的力量而对法官的一种自我修炼、自我完善的自律行为,因此,还须借助外部的推力来增强这种自律行为;建立法官职业道德考评委员会,实行法官自我评价和委员会定期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将会有助于对法官职务外行为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