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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深夜突发大火 业主状告市场管理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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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娜 蒋敏  发布时间:2012-11-02 16:12:23 打印 字号: | |
  李林系盛华装饰城内一名经营五金件的摊主,2011年5月27日深夜,李林的摊位突发大火,其多年经营的五金商铺一夜之间化为灰烬,周边商铺也因此遭受池鱼之殃,损失相当惨重。李林认为大火的发生系管理方盛华装饰公司管理不善所致,遂将其告上法庭。2012年10月15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林的诉讼请求。

 2009年,李林与盛华装饰公司签订市场摊位租赁合同,在盛华装饰市场内从事五金、洁具和电料销售。几年来,李林的生意做得风生水起,令周围同行羡慕不已。2011年5月27日下午5:30,市场下班,李林锁好自己店铺后离去,盛华公司管理人员关闭市场大门。晚8时至9时许,盛华公司值班李经理突然问到一股烟味,便和工作人员王大姐下楼检查,结果发现一楼李林的门面店起火。李经理立即拨打了“119”火警报警电话,并组织人员使用灭火器等现场灭火,后消防人员赶到。虽经合力大火被扑灭,但是李林的店铺却已被烧成灰烬,损失十余万元。

 2012年1月25日,李林将盛华装饰公司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李林主张市场在下班后处于封闭式管理,就是承租人也不能随便进入市场,由于盛华公司的管理人员没有巡查到位、及时发现导致火灾蔓延,才造成李林巨大损失,盛华装饰公司应该予以赔偿。但是,盛华装饰公司辩称李林才是火灾的直接和主要责任人。因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李林经营场所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盛华装饰公司仅承担公共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在日常管理中,公司安排具有合格证的巡查人员每隔一小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查,并建立了巡查记录,李林称公司巡查不当与事实不符。另外,由于此次火灾给盛华装饰公司及其他摊主亦造成巨大损失,装饰公司在庭审中反诉要求李林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第5款“在租赁期间内向乙方(李林)有偿提供租赁摊位场地外的辅助设施和服务,并负责公共部分物业管理及清洁工作”及第五条第6款“乙方(李林)须承担所租摊位内的消防安全责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因在乙方摊位内吸烟、私拉乱接电线电器,将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场、装修违规操作等引起的火灾事故,其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的约定,李林经营场所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应当由李林自身承担,盛华装饰公司只承担公共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李林租赁的经营场所在其离开后上锁,空间被封闭,外人无法进入,盛华装饰公司管理人员无法对封闭的经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盛华装饰公司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仅应是除其经营场所内部以外的部位,要求该公司承担经营场所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缺乏合理性和客观可行性。

 关于李林主张盛华装饰公司出租没有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依据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公安分局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关于同意徐州市盛华装饰建材城有限公司消防改造工程的审核意见》,以及徐鼓公消验(2002)第029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关于徐州市盛华装饰建材城有限公司室内消火栓系统工程消防复验合格的意见》,可以证明盛华建材城改造后的工程符合国际技术规范要求,消防验收合格,故对李林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火灾事故原因,经徐州市鼓楼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盛华装饰城内五金厅3号门面房内东南部,排除电气线路引发火灾”,且经法院现场勘验并结合原、被告陈述,火灾发生前,李林摊铺封闭良好,市场关闭,因此可以认定该火灾的发生并非由盛华装饰公司造成。李林亦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对本次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林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孙冬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