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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宣判徐州首例摩托车罪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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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涛 孙冬花  发布时间:2011-07-07 16:22:37 打印 字号: | |
  7月7日上午9点30分,徐州首例摩托车醉驾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法庭经公开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刘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31岁的河南籍男子刘浩在徐州一工地打工,2011年5月3日晚下工后,刘浩和另外两名同事一起到工地附近的小饭店吃饭,席间三人相谈甚欢,各饮啤酒2瓶,喝完酒三人就回工地各自休息,后刘浩接到家人让回家的电话,就骑着弟弟的黑色洛嘉110型两轮摩托车出发了。刘浩在沿徐州市二环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环北路邮电局路口人行横道时,将行人孙俪撞倒发生交通事故。孙俪报警后,刘浩在现场等候,后跟随120救护车陪同伤者去医院检查治疗,主动交纳了医疗费用及后期治疗费用。5月5日刘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12日被取保候审,5月26日检察机关向鼓楼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鉴定,刘浩体内乙醇含量为188.2mg/100ml血。

  据侦破此案的交巡警大队李警官介绍,正常人体血液的乙醇含量是20mg/100ml以下,含量在20mg/100ml—80 mg/100ml之间为饮酒状态,80mg/100ml为饮酒和醉酒的临界点,超过80 mg/100ml即为醉酒。被告刘浩体内乙醇含量达188.2mg/100ml应视为醉酒,依据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刘浩醉酒驾驶机动车已经触犯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浩醉酒驾驶行为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且承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其案发后陪同伤者去医院治疗,在公安人员到达医院后如实供述酒后驾驶事实,并接受血液检测,可以自首论,依法从轻处罚;刘浩系初犯,事故发生后赔偿伤者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浩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是徐州鼓楼法院审判的第一例摩托车醉驾案件,也是全市首例摩托车醉驾案件。现实生活中,在对“醉驾入刑”的理解上,很多摩托车驾驶者存在误区,认为自己醉酒驾驶不触犯刑法,普通民众也大多认为摩托车危害性小,把醉驾的车辆范围限定为汽车,而忽略了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辆的事实。实际上依据法律规定两轮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符合醉驾入刑的条件。法官告诫民众尤其是摩托车驾驶员,要增强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安全出行,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
责任编辑:王涛 孙冬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