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互联网的普及,开创了舆情监督的全新时代,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在现实社会中日益彰显出巨大的力量,它有利于民众参政议政、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也有可能侵犯法院独立审判、挑战司法权威。网络舆论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是前网络时代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关系在信息时代的延伸。如何理性对待网络舆情,尤其是如何合理定位网络舆情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是当前不容回避的问题,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不仅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也是在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探究建立网络舆情监督和法院独立审判的互动和谐关系是论文的写作目的。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系统分析了网络舆情监督的内涵、成因以及特点;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舆情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第三部分,从建立健全网络舆情预测与监控机制、回应与应对机制、沟通与引导机制、吸纳与管理机制四个方面论证了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良性互动平衡机制;第四部分,结语。全文共7562字。
以下正文: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宪法确立的治国方略,网络舆情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就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作为社会舆论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网络舆情逐渐增强了对社会进程的影响力。调查表明,当前80%的网络热点与政法有关,往往一个细小的案件,经过网络的发酵,随即演变为震动各界的社会热点事件。越来越多的案件当事人也通过网络来传播和放大自己的声音,这已成为网络时代控告、申诉等信访领域的一个重要特征。
一、 网络舆情监督概述
(一) 网络舆情监督的内涵
1、网络舆情含义。随着网络应用不断普及和扩大,网络已成为党和政府了解民意、听取民声、汇聚民智、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网络舆论则是民众对于公共事务通过信息网络公开表达的具有影响力的意见,网络舆情就是民众通过互联网对政府管理以及现实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政治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言论总是围绕事情而产生的,社会突发事件很容易形成社会舆论焦点和热点,网民根据自己对突发事件的理解,通过网络论坛等渠道发表自己的看法,多个网民对某个事件的言论和互动达到一定规模,网络舆情便产生了。近几年来,国内外的每一件重大事件,几乎都在网络媒体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和激烈的辩论,形成了一个言论的“自由市场”。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广泛性、互动性等特点,网络舆情又容易形成网络群体事件,即网民为了某种相同或类似的目的,自发地、无组织地利用网络大规模地发布和传播某一方面的信息,制造舆论、发泄不满或发表评论,以达到轰动效应或实现某一诉求。
2、网络舆情监督的概念。根据我国《词源》的解释,“监督”是指检查督促。在现代社会,其含义则更丰富、更深刻。“舆情监督”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媒介监督”。对“网络舆情监督”,我们可以理解为:公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理、文化、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网络舆情监督也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网络舆情的成因分析
应当说,网络舆情是由若干“合力”促成的。笔者认为,对权力缺乏信任感以及网络群体的集体无意识是网络舆情发展到网络群体事件的主要原因。
1、民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一般而言,民众对公权力信任程度源于个人长期的生活体验,是自身对已往历史之经验沉淀的结果。 随着转型时期社会矛盾不断增多,权力机关或官员行为失范现象不断曝光,许多民众通过自身的感受或间接的方式,已经积累了对一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部门的不信任。为了质疑公权力,网民群体利用网络大规模地发布和传播事件中公权力瑕疵之处(或者没有瑕疵,只是制度本身不合理),以制造舆论、发泄不满,最终形成网络群体事件。
2、对公权力监督的失灵。权力导致腐败,为了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在我国,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方式包括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等,毫无疑问,这套监督体系对规范权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承认,有些监督对于防止权力越轨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在权力监督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形下,民众开始利用网络围绕已发生的事件进行炒作并扩大其影响,形成规模浩大的网络舆论大潮,尝试以舆情监督公权力,最终达到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效果。实践证明,在一些案件中,如“周正龙拍虎案”、“许霆盗窃自动取款机案”、“邓玉娇案”,网络舆情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其初衷。
3、集体无意识也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的主要原因。社会心理学家通过研究发现,“在集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的个性也被削弱了,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 这种“无意识”往往表现为冲动、易受暗示、轻信、缺乏理性思考等。它隐藏在网络群体成员内心深处,一旦有合适的土壤就会出来影响他们的情绪和态度。以网络为依托,民众发表各种言论与意见,当某一事件出现了具有吸引力的、引导性的言论时,就会有人跟帖表示赞同。随着跟帖人数的增加,群体之间不断强化着心理暗示,受到感染的民众往往缺乏独立的思考和冷静的判断,而只有目标基本一致的舆情指向。
(三)网络舆情监督的特点
在近几年司法实践中,网络舆情对司法工作的舆论监督力度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我们在肯定利用网络舆论工具监督司法活动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网络舆情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也可以起到消极作用,成为左右司法公正的消极因素,甚至成为妨碍审判独立的强大力量。
1、快捷性、直接性。民众通过网络上的BBS论坛、新闻点评和博客网站,可以立即直接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有的甚至可以通过邮箱、在线聊天等方式直接与政府高官对话,这就使得网络民意表达更加畅通、快速、直接。
2、多元性、突发性。网络舆论的形成除了非常迅速外,往往具有突发性,国内外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舆论参与者本身情绪化的意见,就可能将一个普通的事件吵的沸沸扬扬。如国内的 “躲猫猫”事件、新疆“7、5”打砸抢事件等等。
3、互动性、偏差性。在网络世界,由于舆论参与者本身的身份是虚拟的,缺少相关法律规则的制约和监督,所以一些网民常常利用网络空间恶意发泄自己的不良情绪,还有的甚至在言论中充斥着对国家机关职能部门的不满,这就使得网络舆情中容易出现一些低俗、灰色的言论。
古语有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民意即潮流,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如不能有恰当及时之策略应对,则很可能陷入"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的窘迫境地,尤以当前各种媒介高度发达,"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新形势下,积极主动应对网络舆情对司法的挑战,成为法院如何在新形势下坚持独立审判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 网络舆情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对立统一
(一) 网络舆情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对立
1、法院独立审判排斥网络舆情干扰。舆情与司法的关系包含着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层奥秘。舆情体现着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现代法治的基石。 司法的天然职能在于解决民众间以及民众与政府间的纠纷,它依照民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保护权利。司法活动运行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包括裁判者应直接与当事人、证据接触,控辩双方有同等机会举证、质证,裁判结果只能来源于具有可采性的证据等,这些决定了司法活动不能受外界的干扰,否则裁判过程以及过程产生的结果就会失去正当性。我国宪法第126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包含排斥网络舆情监督的干扰,因为审判独立是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2、舆情监督的道德化和非理性倾向不能满足独立审判的理性需求。舆情的力量在于一旦它认为有谁侵犯了民众的权利,便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犯方自动停止侵犯或引发正常的机制将侵犯行为纳入体制性解决轨道。网络舆情的“感性”与司法的“理性”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之所以得出法院的独立审判与网络舆情监督间存在着天然排斥关系,这首先是因为他们对事物的价值判断的理念不一致。毫无疑问,法官裁判案件要以法律为依据,通过法律推理以求案件的解决,但网络媒体虽有时也会采取法律为判断,但更多地会倾向于道德化过运作,一旦道德意义上的结论形成,网络便尽情地利用道德优势表达自己不容置疑的要求和倾向,甚至以道德标准去责难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所作出的理性行为,从而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具体转化为民众与法官之间的现实冲突, 张仲秋先生在《中西法律比较研究》曾经典地指出:“中国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这种双向运动,使法律失去了本性,也失去了成长的力量”。中国长时段道德统治的传统,使我们不能轻视道德的力量对法律的挤压,虽然正统的道德与法律往往是一致的,但是脱离法律的道德化评判,对中国的法治显然是弊大于利。
3、舆情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之间的性质冲突。舆情监督与司法审判本身的性质之间存在着冲突,舆论监督诉诸公民的情感和常识,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和非理性因素。另外,一般大众并不直接接触当事人和证据,对某个事物的评判往往凭借他人提供的信息或材料,具有单方性。一件有影响的案件或事件曝光之后,一些帖子(包括评论甚至抨击性语言)在网民活跃的论坛、社区以及博客等公共空间中通过反复转载或者通过即时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迅速形成舆情。随着信息在网络上大规模的扩散,最终演变为网络群体事件,如刘涌案、黄静案、邱兴华案、周正龙案、许霆案、习水嫖幼案、邓玉娇案等。这些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均有对案情具有倾向性的引导和未审先断的评论,容易造成法官屈于舆论压力,甚至引起领导超越法律对案件进行干预,影响司法应有的独立性。正如最高院科研室负责人所称,网民的评判大多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这并不能代替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若在不了解案件真实的情况下,就果断进行个人“道德审判”,进而通过尖锐言论来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这不仅超出了正常舆论监督的范畴,还涉嫌侮辱、诽谤他人。
(二) 网络舆情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辩证统一
1、法院审判活动需要接受网络舆情监督。网络舆情与司法活动并不是水火不容,舆论可以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另外,在有些情形下,舆论还可以使司法者摆脱其他外部力量对司法活动的不法干预,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在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的腐败形势与其他领域同样不容忽视,这决定了审判活动也同样需要接受来自网络的舆情监督。
2、保持舆情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适当张力的必要性。网络舆情监督与法院的独立审判之间的冲突并不是完全以一种负价值的形态存在。以前大多数学者在这一点上一般皆认为它们之间的紧张关系是社会法治不完善的一种表现。其实不然,按照马克思的矛盾理论,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观点,网络舆情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适当的冲突不仅是必然性的存在,是对社会进入民主阶段的反馈,而且这种冲突的存在还有必要性的一面。对社会秩序的运行会起一定的润滑作用,它们之间的冲突会吸引更多的目光来关注它们。笔者认为,保持网络舆情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之间适当的张力,是构建网络舆情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之间良性互动桥梁的必然选择。
3、网络舆情监督与法官独立审判的价值统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任何事物之间都不是绝对对立的,网络舆情监督与法官独立审判也同样存在着互生互助的辩证统一关系。 在我国,法院独立审判,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判断,不受外界非法干预。社会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 法律的名义制定者,通过各种形式对法院司法行使监督权。舆情监督和独立审判都是我们必须恪守的原则,两者统一在“实现正义”的目的中,并不必然对立。
4、实现网络舆情和法院独立审判的动态平衡。要充分发挥网络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又要避免网络传媒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要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要维护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司法的权威,要在动态中实现网络舆情和独立审判的平衡。我国的网络“草根”群体在司法监督上有不可估量的发展潜力,但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遵循网络新闻传播价值规律的同时,要凸显网络媒体的权威性,坚持多元化声音的同时,要维持网络舆论的理智。 虚拟世界的声音,网络上的民间舆情,要落足到现实的土地上,经过理性的过滤,才能真正促进法院独立审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机关要从制度上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将网络民意看成人民群众诉求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对待,及时回应,变被动为主动,在公权力与民众之间展开理性的对话,加强法院与民众之间的互相理解,在新的高度上重构法院与民众之间的信任关系。
三、 建立网络舆情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良性互动平衡机制
网络舆情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已经引起司法理论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目前司法机关对网络舆论监督通常采取的应对措施就是跟贴解释和删贴,缺乏完善的网络舆情监督与独立审判理性互动制度。笔者认为,为更有效地发挥网络舆情监督的积极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也为更好防止网络舆情监督的异化,有必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良性互动平衡机制。
(一)建立健全网络舆情预测与监控机制
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的空间,其信息量巨大,及时从海量信息中掌握涉法网络舆情,有助防止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从而对司法形成压力。因此,司法机关要主动建立舆论预测和监控机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建立网络阅评员队伍,由阅评员每天浏览、收集相关涉法信息,以尽早掌握网络涉法舆情,即是建立网络舆情预测与监控机制的尝试。
1、人员配备到位。组建专门的网络舆情预测与监测队伍,以专职网络舆情预测与监测人员为主要,在相关部门配备一定兼职工作人员,从组织机构上保障网络舆情得以及时被掌握。
2、收集信息全面。全面收集涉法信息,坚持全面原则,既要注重收集赞成意见,也要收集反对意见,以保证舆情的客观性、全面性。
3、科学分析研判。对收集到的舆情信息要分类列出,提供给相关部门,对同一事件不同网民会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要及时对网络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增强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尽可能全面揭示舆情的状况和走向。
(二)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回应与应对机制
及时有效地掌握舆情动向,恰到火候的回应与应对舆情,才能达到网络舆情与法院独立审判的互动与交融,才能使社会大众在心理上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才能实现法院的独立审判,从而最终走向实质意义上的法治。
1、坚持司法理性原则。司法的理性其实是其职业身份的要求,当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一旦以“个别人意见或个人感情代替法律”,就很难保证判决的合法与公正。“法院应冷静处理,不应以个别人意见或个人感情代替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网络舆情作出如此表态其实是有深意的,而不仅仅是为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创造宽松环境。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网络舆情所及案件,要正面回应,实事求是地向网民公布客观事实,不能遮遮掩掩,对事实暂时还不清楚的,先行澄清已经查清的事实,并责成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以客观事实回应网络舆论的异化。
3、坚持及时回应原则。通过政府网站、相关论坛等,及时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向网民公开,以公开回应网络民主。尽量在最快的时间内,在还没有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之前作出回应,以快速回应防止网络舆论的异化。
(三)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沟通与引导机制
对于网络舆论,有“堵”、“引”不同的解决路径。尽管网络舆论存在不理性、过激的、情绪化的方面,然而网络毕竟聚集了最大多数的、最真实的民意,不能因为些微的瑕疵就全盘否定其价值,正所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因此,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的理性沟通与引导机制,而不宜采取“堵”的对策,通过“过滤”的方式人为地引导网络舆论。因为如果设置某种“过滤”机制,只允许那些建设性的“良好”意见发表出来,最后的结果却是,“恶劣”的意见被封杀的同时,良好的意见也没有了。
1、畅通网络舆情沟通渠道。设立权威的官方网络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络渠道反映问题。对于敏感案件主动向群众公开审判过程,必要时开展网络视频直播庭审,及时回应网民关心的法律问题,与网民实现无阻碍交流。
2、建立网络舆情引导阵地。坚持与时俱进,掌握新兴传播媒介特点,积极介入,把握主动。一旦网络就个案形成有影响的舆论,就应当通过官方网络渠道、主流媒体、网站,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引导网民理性地看待问题,从而引导网络舆论由“感性”向“理性”发展。
3、加强网络法制宣传。利用官方网络渠道、主流媒体、网站等载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及相关案例,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引导网民依法、理性发表网络言论。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庭审,欢迎社会各界群众走进法院,认真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并把活动内容及时上传至网络,以满足群众对于司法公开的要求。
(四)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吸纳与管理机制
与前面所述,当前司法国情下,司法机关尚无法排除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影响,那么,司法就要正视这一问题,建立一套依法“吸纳”和管理网络舆情的机制,防止网络舆情对法院独立审判产生负面影响。
1、坚持依法裁判原则。审判应当尊重民意,但不能不加分析地顺从民意,司法“吸纳”网络舆论,要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底线,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底线去顺从“网络民意”。
2、建立网络舆论法律评价制度。可以定期邀请网民、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共同参加,对个案形成的网络舆论进行理性分析、法律评析,并对个案网络舆论作出法律评价意见,并及时将法律评价意见反馈给网民。
3、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责任。网络经营者主动发布的资讯,应对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谨慎核实,如果未尽到谨慎核实义务而发布了侵权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网络论坛(BBS)、博客等互动空间网民发布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接到权利人投诉发现有侵权情形发生的,须采取必要措施,否则要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四、结语
新形势下的网络舆情不是"洪水猛兽",关键在于法院自身与社会大众的沟通和引导,要主动、准确、权威地让社会知晓真相,抵制恶意利用、愚弄百姓的善良和同情。尤其是基层法院,在当前利益格局深刻变革、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必须主动出击,充分利用媒体这个"传声筒",依法向大众公布焦点、敏感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公开法院队伍建设、廉洁司法、司法作风等群众关心的热点工作情况,正确说明其中的法律问题,要充分相信群众、依赖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自觉维护公序良俗的社会环境,引导人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问题、评判是非,防止误听误信的情况发生。在传播法律知识的同时,宣传法院公平正义司法理念,塑造法院的廉洁公正为民形象,有效排除其他不当干扰,从而更好地依法行使独立审判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