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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少年庭调解一起案件平复三家创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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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琪 李晓韫  发布时间:2011-05-04 15:19: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鼓楼法院少年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历时半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弥合了三个家庭的创伤。

 16岁的郑某和18岁的孙某,同时喜欢上女孩朱某;为了向女孩证明自己的爱情,2010年 月,不会游泳的郑某和孙某当着朱某的面,同时跳进九龙湖;孙某被路人救起,郑某丧生。因公安机关认定非刑事案件,郑某的父母将朱某的父母和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承担郑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8万余元。

受理此案后,少年庭法官分别走访了这三个家庭,郑某母亲因失去儿子,精神失常,被送医院治疗;孙某的父母均为农民,家庭经济困难,对原告要求的巨额赔偿表示无力面对,没有经济来源的孙某也因此事性情大变。而朱某不但遭到同学的谴责,而且从班干部、优秀学生演变成早恋、害死同学的反面典型,几乎精神崩溃。

 面对三个家庭的不幸,承办法官由浅入深、由已及人,由道德至法律,深入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对于被告,希望他们能理解原告,失去爱子、多年的养育之情,期盼和希望转瞬间灭失,家庭不再完整,将来仍然要面临无尽的思念、甚至老年无子的痛处;讲明了郑某的溺死与被告两家的孩子在事实上存在一定联系,从人道主义和法律补偿原则,被告都应该给受伤最深的原告家庭给与同情和适当补偿。原告对于调解的态度并不积极,认为失去孩子就失去了一切,再多的金钱也弥补不了家庭的创伤,坚决要求被告全额支付赔偿金。对此,法官提出,孩子离去,已是不能回避的事实,作为有一定认知能力的郑某对于自己不会游泳而冲动跳湖、而非他人强迫所发生的法律后果,要求被告两家进行过错赔偿,于法无据,但法官可以尽力做被告工作,使他们能够从公平正义和人道主义出发,对原告给予经济补偿。

 经过反复多次的沟通、调解,孙某和朱某家人表示会克服一切困难,省吃俭用,向亲朋筹借,也要尽力补偿原告。最终原告与二被告三家达成调解协议,孙某和朱某家分别补偿原告2万和4万元,至此这一历时半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案件结束后,原告和被告的律师均表示,6万元和一个孩子的生命无法衡平,但法官用关爱心抚平了原告内心的创伤,用责任心平衡了社会舆论对被告的指责,从法律和道德上都昭示了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他们感到十分满意。
责任编辑:孙冬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