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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反映测谎鉴定案件增多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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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5-14 14:47:11 打印 字号: | |
  2010年1至4月徐州市鼓楼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共收到测谎鉴定案件12件,占所有鉴定案件的9%,而2009年全年仅有4件测谎案件。当事人或者法官对测谎结论的认可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现行的诉讼证据规则。对此,鼓楼法院对所有测谎鉴定案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特点:1、当事人双方均无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提供了相互矛盾的证据。3、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严重。

二、成因:一是社会诚信度下降,诚信体系尚未建立,人们说谎、造假成本极低。二是相对于诉讼中证据规则而言,人们对测谎结论更容易理解并接受。三是法官涉诉信访压力大。为了避免当事人上诉信访,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法官也乐意启动测谎鉴定程序,既可以增加法官自由心证的考量因素,也可以减少当事人上诉信访的几率。

三、对策建议:1、慎重启动测谎程序,防止测谎泛滥化。测谎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存在着冲突,测谎类案件的增多会给当事人一种暗示:打官司不用提供证据,只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就好。因此,应慎重启动测谎程序,如仅适用案情复杂、取证难度大的案件。启动测谎还应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2、明确测谎标准,防止测谎随意化。如应选择级别高、技术好的测谎机构,注重保护被测人的人格、隐私等权利,心理异常者不宜接受测试等。3、确立测谎证据补强原则,防止案件裁判片面化。对测谎结论应持慎重态度,不过度依赖测谎结论,应当将测谎结论与其他证据结合考量,不能仅仅依据测谎结论作出裁决。4、确定测谎规则,防止影响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对选择测谎的案件,应当在测谎程序启动前,对于测谎结论在案件裁判中的适用问题由法官主持在当事人之间预先设定好相互认可的规则,如:主张测谎一方在限定时间不交纳相关费用,视为放弃测谎;将测谎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等,以免当事人反复或反悔,影响案件的审理。
责任编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