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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实行五项机制 有效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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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5-14 14:44:28 打印 字号: | |
  鼓楼法院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注重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制度,实行五项机制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

一是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实行案件情况反馈和司法建议制度。对人民调解协议被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法院可以将生效裁判文书寄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中心;对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中心提出纠正的司法建议。

二是实行诉讼调解工作示范机制。注重发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疏导作用,分阶段适用不同的工作方法:在立案阶段,疏导、说服当事人化解矛盾,止争息诉;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纠纷,按非诉纠纷开展调解;对进入审理阶段的案件,坚持合法、自愿原则,不放弃任何能够调解解决的机会,并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在执行阶段,积极做好执行和解工作,尽可能不采取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防止矛盾激化。

三是实行对民调工作人员的培训机制。以民一庭和开发区法庭为依托,组织辅导班和民调人员旁听案件调解,对辖区民调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

四是实行法院与民调人员交流沟通机制。开展民事法官与民调员“结对子”活动,开通法官与社区法律咨询、经验交流的“QQ聊天”平台,及时便利地就调解工作进行沟通。

五是实行案件研究和调解质量评查机制。对由司法行政部门调解的疑难案件、敏感性案件,采取集中座谈、参与调研的形式加以指导,对民调员调解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切实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责任编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