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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法院春节前夕联合十四家单位共同研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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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2-12 10:13:28 打印 字号: | |
  2月5日,鼓楼区法院联合徐州市中级法院少年庭、徐州市鼓楼区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民政局、劳动局、人大、政协、法学院专家、心理学专家等十四家单位和部分少年犯及其家长召开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研讨会,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研讨。

鼓楼区法院少年庭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发现,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因而不应使其终身背负“前科”的标签。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成熟,社会和法律知识不健全,作案随意性较强,相对来说,犯罪的主观恶性一般较轻。2007年11月2日,鼓楼区法院少年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徐州市医药高等职业学院的一个未成年女学生,与几个网友玩耍时,听一个网友说自己被一网上情人欺骗时,她打抱不平踹了被害人两脚,眼部打了一拳,致使本来就高度近视的被害人右眼黄斑区出血,经司法鉴定为重伤。此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其缓刑。2009年她将面临毕业分配,她的父母请求法院将其女的犯罪档案封存,以便今后利于就业。2006年5月6日,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徐州市第二中学的高三年级学生高某,因得知一女生被一男生猥亵而纠集了校内的同学和校外的朋友对该男生进行教训,双方殴斗致一人重伤,而高某因在上课没有参与殴斗,但系纠集人一并予以定罪处罚。高某因有“前科”而未能参加当年的高考。类似案例举不胜举,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都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在主观上都具有动机单纯、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大等特点。这些特点说明了两点: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其不应承担成年犯罪人等同的刑事责任;二是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在行为方式上随意性强,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而又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未成年犯是能够比较容易“改邪归正”,做一个健全的社会人的。

研讨会期间,少年庭庭长针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概念、存在的实践性、必要性、前科消灭制度设立的法律障碍、前科标签效应对未年人就业、学业的不利影响、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法律依据、我国现阶段的经验做法等进行了分析发言。她在发言中说到:对于一个犯过罪的未成年人来说,“前科”将成为其终身揭不去的“标签”、“伤疤”,成为其此后人生道路难以逾越的障碍。这实际上也跟我们今天提倡的“回归社会”的理念相矛盾,我们一方面想方设法地通过“非监禁刑”、“社区矫正”、“社会帮扶”等措施给未成年犯罪人创造一个能够及时回归社会的宽松环境,而另一方面,却又通过“前科”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设置“拦路虎”。由于这种“拦路虎”的存在,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在此后想培养健全人格、想过上积极乐观、平和生活的愿望将遭到压抑,很难从曾经犯罪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容易滋生“破罐破摔”的心理,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我对部分少年犯进行了“跟踪”帮教,发现很多少年犯刑满释放后在生活、学业和就业中存在困难,现在有些单位对应聘者身高、长相都有要求,如果背负个罪名,根本不可能被录用。综上可见,当有刑事前科的人员永远只能生活在“罪犯”的阴影之下,承受各种不利的痛苦煎熬,看不到新生的希望,看不到光明的前景,那么长此以往,只会使本人及其亲友产生累积的愤恨情绪以及对社会的不满,有的甚至会铤而走险,对社会进行疯狂报复,这些无疑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反之,如果在国家立法中设置有前科消灭制度,使他们看到希望,看到光明,那么就能够极大地缓解犯罪人及其亲友与社会的矛盾,释放其不满情绪,从而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学院副院长张明新发言说: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具有威慑作用、预防犯罪作用、社会防御作用。犯罪导致的致命后果就是社会的排斥性,加之法律法规,会使其想要达到的积极目的落空。消灭前科制度的设立是有法律基础和社会基础的。,必须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司其职。会议中,少年犯及其家长代表也进行了发言,他们泪诉了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在本来就越来越激烈的学业、就业竞争中,遭遇到的种种歧视的痛苦,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的设立,给孩子一片自由的蓝天。心理学专家从心理学角度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心理压力和被社会歧视所产生的标签效应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认为依法、适度地适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体现。

在会议交流中大家达成一致共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社会内在需求日益凸显,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势在必行;在一个法治文明的社会里,用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去关怀未成年人,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对未成年人实行前科消灭制度更是法治的进步。
责任编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