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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鼓楼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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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11-27 09:57: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被告人蒋桂成、李海洋、吴浩、郭广海、任永强、刘松、陈昌庆、韩兴保、蒋桂超、任康华、王自勇、陈勇、王忠卫、裴雪梅、蒋桂刚、裴越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告人蒋桂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李海洋、吴浩、郭广海、任永强、刘松、陈昌庆、韩兴保、蒋桂超、任康华、王自勇、陈勇、王忠卫、裴雪梅、蒋桂刚、裴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伪造企业印章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蒋桂成先后纠集、网罗被告人李海洋、吴浩、陈昌庆、刘松、韩兴保等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其为首,以被告人李海洋、吴浩为积极参加者,以陈昌庆、刘松、韩兴保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员较多,层次分明,有较为明确的分工,并依托徐州盛道运输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了徐州经济开发区内星丰集团废钢外运的全部陆路运输和部分水路运输,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蒋桂成通过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介绍工程、无偿提供毒品等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控制,该组织成员均听命于蒋桂成,接受其指令。该组织掌握枪支、弹药,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伪造企业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经济利益,非法制定行规并以偷铁为名对其运输公司下属驾驶员进行罚款、殴打,排挤同业竞争者,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寻衅滋事4起,聚众斗殴2起,造成10人轻伤和财产损失50000余元,在本市形成较大影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桂成、李海洋、吴浩、郭广海、任永强、刘松、陈昌庆、韩兴保、蒋桂超、任康华、王自勇、陈勇、王忠卫、裴雪梅、蒋桂刚、裴越16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伪造企业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目前,被告人还未明确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网